一次講清楚:與“最低工資”相關的(8個)法律問題


一次講清楚:與“最低工資”相關的(8個)法律問題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最低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


首先,這個問題應該是慣性思維所致。按照現行個稅制度,2018年8月31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徵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徵點和稅率。以現在各地最低工資水平,均沒有達到個稅起徵點。因此,這個問題應該是可以綜合推斷出來的。


最低工資裡包括五險一金嗎


依照《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五險一金”部分應該不在最低工資範圍內。


但是,因各地特點也會存在偏差。例如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2018〕19號)“上述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此規定明確四川省最低工資是可以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因此,最低工資是否包含五險一金還應結合用工當地具體政策規定。

員工休假後

發放的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嗎


依照《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十二條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據此可知,最低工資,是在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中,提供的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才能夠享有的最低薪資保護。因此,除了法定的各類假期之外,勞動者出現事假、病假等個人事由的假期後,實際發放的工資是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小時工、臨時工、計件工,

有最低工資限制嗎


5.1小時工、臨時工最低工資。


依照《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由此可知,小時工、臨時工也是可以使用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5.2計件工: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可知,計件工的單件工資標準因工作內容不同並未規定每一件的工資標準,但是,應參考同行業、同崗位合理勞動強度後,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但,這並不是說企業可以完全任意決定,如果明顯超出客觀參考數據,仍然會被認定違反最低工資相關規定。


就最低工資產生糾紛如何維權


依照《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據此,當就最低工資執行情況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或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的方式進行維權。


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在什麼情況下合法


依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可知,當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在法定或約定時間內向公司企業提供與日常相類似的正常工作時,公司企業支付的工資是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通俗來講,就是出一天工,幹一天活,才能拿一天錢。


員工因個人事假,當月應發工資不足以支付個人負擔的五險一金中的個人部分,個人是否應於另行補足或償還公司


依照《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依照《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舉例,張三在北京工作,每月工資就是北京最低工資標準2200元。


個人負擔養老保險金246.56元;醫療保險金:61.64元;失業保險金:6.16元;基本住房公積金:272.76。個人共計支出:587.12元。


公司負擔養老保險金:585.58元;醫療保險金:308.2元;失業保險金:24.65元;工傷保險金:12.32元;生育保險金:24.65元;基本住房公積金:272.76。


員工享有的五險一金費用,應由個人與公司共同依法承擔。單位承擔的五險一金費用不計入最低工資。


如當月正常出勤應為22天,張三請事假22天,出勤0天,應發工資為0元。但當月仍然交納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為587.12元。因此,當月公司代張三交納587.12元。此部分,個人應該再行償還給公司。具體償還方式,由公司自行決定。

聲明:文章內容轉自山東高法,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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