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離婚後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分割?最高法:不宜判決按份共有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 按份共有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問:如果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居住,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能否判令雙方離婚後對該房屋各佔二分之一產權?

答:這樣判決是不對的。因為一物一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具備分別登記產權的條件下,在一個物上判決兩個所有權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既然該套房屋的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不作分割,實際上雙方仍然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種典型狀態,一般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決一人一半,實際上只是判決確定從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並不能解決這對夫妻離婚後實際面臨的居住問題,因為,對於按份共有人來說,仍然存在由誰實際控制、使用該房屋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己能夠協商解決這一問題,就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問題,在當事人明顯失去共有基礎的條件下,人民法院強行判決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所以,

我們認為在上述情況下,判決當事人離婚後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產權按份共有不是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好辦法,一般不宜採用。

——本書研究組:《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居住,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能否判令雙方離婚後對該房屋各佔二分之一產權》,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48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V》3080頁

觀點編號1336

觀點:離婚後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分割?最高法:不宜判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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