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农用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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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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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行车记录仪画面

4月5日20时40分许,漯河市公安局天桥交管巡防大队接到110报警,中山路与丹江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发现一辆汽车与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相撞,汽车车头损坏严重。农用车副驾驶上一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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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王某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沿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与丹江路交叉口处时,没注意看红绿灯就直接通过路口,没想到当时是红灯,行驶至路口中间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转弯的轿车相撞。

据汽车司机张某讲述,由于天黑,视线不好,没注意到路口有车,他看见是绿灯就直接转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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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驶证。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指挥通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队民警最终认定,当事人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编辑:李亚东

审核:蒋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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