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年,中葡双方签订了所谓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正式从法律上承认了葡萄牙占领澳门。
但中国对澳门的基本立场是:澳门是中国领土,必须收回!
1887年签署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不平等条约,民国政府不承认其效力!
1925年的《北上宣言》中都重申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特别是孙中山为中国对澳门问题的基本立场与政策,定下了一个不可动摇的方针,就是不承认“不平等条约”的效力,及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亦即中国必须要在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 9 2 5 年,孙中山病逝于北平,立下遗嘱:“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追注中国之自由平等,……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
1928年4月,国民政府通知葡萄牙政府,要求终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1928年6月15日,中国对外发表宣言,声称愿以正常手续,本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宗旨,改立条约。
1928年7月7日,再宣布已满期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另订新约;未满者应行重订;旧约期满,新约未定者,依临时办法处理。
1928年12月,中葡双方签署了新约:《中葡友好通商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废止。
1943年3月,蒋在其《中国之命运》一书中重申中国收回过去失土的决心,并认为不平等条约的内容应包括:
(一)领事裁判权;(二)关税协定权;(三)租界;(四)军舰行驶停泊权;(五)海关税务管理权;(六)沿海贸易权;(七)内河航行权;(八)势力范围;(九)租借地;(十)铁路建筑权;(十一)铁路附属地;(十二)矿山开采权;(十三)外国军队驻扎权;(十四)邮政洋人任用权及外国邮局;(十五)设厂制造权;(十六)使馆界;(十七)关税支配权及关馀保管权;(十八)管理内河及使用外国引水人、建造灯塔浮标等。
1945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不久,中国政府即通知葡萄牙,要求通过谈判途径解决澳门问题,表达了中国收回澳门的意愿。
1946年5月,西康省参议会通电全国,要求收回澳门,获得全国各省、市参议会的积极响应,纷纷通过决议,通电全国。
1947年4月,广东省参议会也通过了有关收回澳门的决议。请求收回澳门的电文写了如下批语:
关于收回澳门,参政会曾有此项建议,经交外交部核办。据称:目前国际形势之下,此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总之,国民政府对澳门是中国领土的基本立场是一贯的、坚定不移的。
但在实际执行的层次上却具有相当的弹性,而且非常克制。
对澳葡当局采取的是一种比较宽容的政策,事实上默认了澳葡当局在澳门行使排他性统治的存在。
因此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愿望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