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南城三村民往河裡倒農藥獲刑 賠256萬!

 南城縣三位村民為了毒魚,竟向河流中傾倒一箱農藥,結果造成下游牛蛙養殖場裡的大量牛蛙死亡。近日,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投放危險物質案作出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這三人判處十年零二個月、四年、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共同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2561819元的判決結果。

撫州南城三村民往河裡倒農藥獲刑 賠256萬!

(網絡圖)

  周某林、劉某、周某均系南城縣株良鎮村民,三人平常關係要好。2019年1月20日上午,周某林駕車邀被告人劉某、周某去山上挖筍,隨車還帶了一箱“甲氰菊酯”(一箱20瓶,每瓶160ml)去毒甲魚。車行至株良鎮紅米丘村陂下組附近後,周某林和劉某把一箱“甲氰菊酯”農藥倒入路邊的河流裡,隨後周某和劉某拿棍子在倒農藥的地方將水流劃開,使農藥加速流動。在河流下游中雲村茅店組,被害人王某養殖場裡的牛蛙飲用河水後大量死亡,達686201.5斤。

  經鑑定,王某經營的牛蛙養殖場池塘內提取的水樣含有甲氰菊酯成分,送檢牛蛙胃組織中含有甲氰菊酯成分。經南城縣價格中心認定,死亡牛蛙價格為3842728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周某林、周某在開放性河流中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並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且系共同犯罪。

  宣判後,劉某提出上訴,稱其有自首情節,希望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撫州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劉某、原審被告人周某林、周某在開放性河流中投放毒害性物質“甲氰菊酯”,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上訴人劉某明知自己投放危險物質出事闖下大禍,未去公安機關投案交代,而是心存僥倖,因而被抓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動投案要件,不構成自首。

來源:江西法院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