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法院·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安順法院·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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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為充分發揮司法規範、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作用,強化司法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傳遞法治正能量,安順中院現推出“安順法院·典型案例”欄目,圍繞司法審判執行領域的熱點難點,結合全市法院審判骨幹力量提煉出的優秀審判案例,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

【安順法院·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

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張某桂以關嶺自治縣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包關嶺自治縣一酒店的裝飾裝修工程,約定工程價款為人民幣188萬元,按工程進度拔款。張某桂僱傭工人張某文、楊某華等十四名工人施工。建設方酒店按工程進度先後向張攀桂拔付工程款100餘萬元,張某桂收到該工程款後用於個人支出和其他用途,未支付上述十四名工人工資共計21萬元。2019年2月,張某桂外逃無法聯繫。同年3月,縣有關主管行政部門向該公司及張某桂留置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於同年3月15日前足額髮放拖欠上述工人工資共計21萬元,但張某桂逾期仍未履行。同年8月張某桂在外省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刑事判決書:張某桂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後,張某桂服判,未上訴。

典型意義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是典型的涉民生類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嚴重。主要根源在用工者公平意識與誠信意識缺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屬於“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幾種情形。本案被告張某桂收到發包方的工程款後,即關閉手機,潛逃外省,且在縣有關主管行政部門留置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限期足額髮放拖欠工人工資後,仍不予理會,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犯意明顯,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張某桂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安順法院·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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