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留宿女網友宿舍被單位老闆堵住跳樓身亡,老闆要承擔責任嗎?

近日網傳這樣一個事件,2019年2月在山東聊城,一家小吃店的女員工在離職後,仍然借住在單位宿舍,她在網上結識的男朋友王某,留住在她住的員工宿舍卿卿我我時,被老闆楊某發現,王某當時試圖離開宿舍,但是楊某阻止,並對王某動起手來,那時候的王某覺得自己無法從宿舍走出去,情急之下才選擇了從宿舍窗戶跳出離開房間,他跳下樓後,頭和臉部受傷嚴重,救護車到達事發現場將王某送醫搶救,很遺憾王某因為頭部受到重創,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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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司法機關隨即介入處理,據悉2020年4月,一審法院認定,小吃店老闆楊某限制他人自由並毆打,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楊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法院認為,王某之死,與楊某的非法拘禁行為具有因果聯繫,楊某不服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至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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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案件楊某是否涉嫌犯罪呢?王某的跳樓身亡是否是因為被楊某阻攔所導致的,楊某是否存在非法拘禁罪呢?《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是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楊某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有待於司法機關對相關證據調查認定,最後給予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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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事方面分析,這是一起侵權損害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普通侵權類案件賠償的基礎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需要具備這些條件:1.行為人存在過錯;2.存在損害後果;3.行為人的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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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案件楊某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呢?從網傳的材料來看,楊某當時行為有阻攔王某出去,並對王某動手,這樣情況下,楊某是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無論是楊某還是王某,遇到事情如果能慎重冷靜,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給兩個家庭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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