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順眾昇:公司信披違法 實控人遭10年市場禁入處罰

恆順眾昇10月16日晚公告,公司13日收到的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指出,公司2013年至2015年期間的四個事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證監會擬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擬對公司實控人賈全臣等多名高管、股東予以警告,並處0元至60萬元不等罰款;另擬對賈全臣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高管陳肖強、劉濤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據公告稱,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恆順眾昇股東新餘清源環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賈全臣、賈曉鈺、戴一鳴發生所持 5%以上股份被質押及解除質押交易,恆順眾昇未及時披露,直到證監會調查詢問, 才於2015年6月8日進行了披露。同時恆順眾昇於2013年4月25日發佈《關於對外投資印尼工業園項目的公告》,於2014年2月18日發佈《關於印尼蘇拉威西鎳鐵工業園項目一期建設啟動的公告》、 《印尼蘇拉威西鎳鐵工業園項目一期可行性研究報告》,稱工業園最終選址基本確定。 對於工業園用地的地質情況,恆順眾昇委託四川電力設計諮詢有限公司 進行勘察。2014年12月5日,四川電力表示場地的地 質條件不適宜建電廠。 恆順眾昇投資建設印尼工業園項目,屬於“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 購置財產決定”,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及時披露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恆順眾昇2014年9月23日發佈公告,稱與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以下簡稱 ASI)簽訂《特種冶煉設備成套合同》。恆順眾昇2015年4月7日發佈公告,稱與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以下簡稱 PMIS)簽訂《高爐項目一期特種冶煉設備及餘熱電站設備成套合同》;2015年6月20日發佈公告,稱與 PMIS 簽訂《高爐項目二期特種冶煉設備及餘熱電站設備成套合同》。但是ASI和PMIS與恆順眾昇存在關聯關係,但恆順眾昇在上述公告及相應定期報告中,未披露其與ASI和PMIS存在關聯關係。

此外,恆順眾昇2014年提前確認與四川電力、ASI、PT Metal Smeltindo Selaras(以下簡稱 MMS)的收入,合計提前確認收入 292,159,335.01 元,合計提前確認利潤 140,332,446.00 元。

證監會表示,對於恆順眾昇不及時披露股東所持 5%以上股份被質押及解除質押事項,賈全臣作為董事長,應當對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並且其本人、新餘清源股權發生質押及解除質押,併為戴一鳴股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莫柏欣作為董事會秘書, 當對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並且其辦理了涉案部分股權質押事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賈曉鈺作為副總經理,其本人發生股權質押,未對涉案信息披露事項勤勉盡責,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賈玉蘭作為董事,為戴一鳴股權質押提供擔保,並簽署股東會決議同意新餘清源辦理股權質押,未對涉案信息披露事項勤勉盡責,為其他直接責任人。

證監會決定, 對恆順眾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對賈全臣作為恆順眾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0 萬元罰款;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與此同時對陳肖強、劉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姚剛、莫柏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賈曉鈺作為恆順眾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其作為股東,未主動告知上市公司需披露的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行為,給予警告。對賈玉蘭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此外,賈全臣作為恆順眾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 陳肖強、劉濤作為恆順眾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證監會會擬對賈全臣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陳肖強、劉濤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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