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關注 涉及這些領域犯罪,不緩刑!(3)

■案例3

他人的知名商標 不是你想“蹭”就能“蹭”


案情摘要:

原告鄭州虢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3類飯店、餐館等服務項目上享有商標權,該商標在鄭州地區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朱某某系第13780752號“朱××虢國絕味”文字商標的商標權人,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包括第43類中的飯店、餐館等。被告鄭州市中原區朱某某虢國絕味酸辣粉店在店鋪門頭及店內裝潢、點餐牌、餐具及食品袋上突出使用“虢國絕味”、“虢國”等標識,該店的經營者系朱某某。被告河南某餐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是朱某某成立的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虢國絕味”的加盟推廣活動,上述被告在經營中將“朱××虢國絕味”註冊商標變形使用,同時還使用“虢國絕味”、“虢國”等標識。一審法院認為,鄭州市中原區朱某某虢國絕味酸辣粉店、河南某餐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的經營者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雖享有“朱××虢國絕味”文字商標權,但在經營過程中對其商標的變形使用狀態與原告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其行為明顯有攀附原告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故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或認為與原告具有關聯關係,不正當利用了原告的競爭優勢,侵犯了原告鄭州虢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故判令被告鄭州市中原區朱某某虢國絕味酸辣粉店、被告河南某餐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被告鄭州市中原區朱某某虢國絕味酸辣粉店變更個體工商戶字號;被告朱某某、鄭州市中原區朱某某虢國絕味酸辣粉店、河南某餐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鄭州虢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幣600000元。


典型意義:


區分商品來源是商標的主要功能,商標註冊人應規範其對註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案明確了註冊商標應規範使用的規則。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對註冊商標變形、拆分等進行使用的行為,如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混淆誤認的,仍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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