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復工期間我的工資你到底發不發?

【基本案情】

中某某局項目部位於深圳市某地鐵工地。受疫情影響,該項目部復工時間延後,30餘名勞動者要求發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間工資。該項目部負責人認為,按照政府規定,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復工,因此工地延遲復工期間不發放工資,2月9日後按原日工資標準發放停工工資不合理。

【處理情況】

當地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疫情期間停工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政策,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標準,支付勞動者2020年2月份工資及生活費。

延遲復工期間我的工資你到底發不發?


【案件啟示】

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可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標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在2月3日至9日延遲復工期間,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2月9日後應當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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