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房產證上都不敢加我的名字,還敢說愛我


你房產證上都不敢加我的名字,還敢說愛我

加不加名字,似乎是個糾結的問題。

對於有房的一方來說,哪怕深深愛著對方,內心深處也可能保留著一個理智的角落,在不停的低語:萬一離婚了呢?

如果出資方包含自己的父母,那麼這種聲音只會更大。父母可不希望自己一輩子辛苦賺的錢被外人輕易划走,當子女離婚形同陌路的時候。而子女拿著父母的血汗錢,也很難理直氣壯的做出一個加名字的承諾。

對於另外一方來說,加名字可以提供婚後的安全感,也有人將它視為一種愛的證明。不管理由如何,這種期待或多或少存在於人的心中。

糾結也是人之常情。

結婚買房這事,從時間上分為婚前、婚後;從出資方看可以分為男方父母、男方、女方父母、女方,這四類可以任意組合構成出資方案;購房方式要麼是全款要麼是首付;產權登記則是一方名字或者雙方名字。

以上這些要素排列組合,大致有二十幾種情況,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以下兩種:

一、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只寫出資方子女+婚後夫妻共同還貸

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婚前父母出首付屬於對子女的贈與,該首付款實質上是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同時,子女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此時子女已經取得了購房合同中購房者一方的全部債權,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去進行產權登記,都應當將房產的物權視為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離婚時會將房屋判歸登記方

對於婚後共同還貸款項的本金、利息、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獲得房屋產權方對另一方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為原則進行補償。

二、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只寫出資方子女+婚後夫妻共同還貸

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婚姻、勞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95-96頁。

此種情況下,父母在子女婚後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

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由於個人財產婚後的自然增值仍然歸個人所有,故離婚時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應判歸一方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後父母出的是全款,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該子女個人財產。

通俗的講,婚後來自一方父母的贈與,原則上是屬於夫妻雙方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可是考慮到中國國情,極少有父母會在贈與時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與另一方無關。因此,為了均衡保護結婚的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才有了上述的立法考量。

寫到這裡,多少也有些感慨。結婚時的山盟海誓,終歸化為離婚時的一地雞毛。

想起唐人放妻協議裡的一段話:“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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