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一拆遷工作組組員合夥騙徵地補償7595萬元 一人被判無期另一人判10年半

南國都市報、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4月22日訊(記者 陳棟)1965年出生的陳某愈案發前是公務員,而1946年出生的陳某堯早在幾年前已經從三亞某公司退休。他倆的生活早已衣食無憂,但內心的貪念卻讓兩人身陷囹圄。他們在徵地拆遷之際,搶建搶種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七千多萬元,分別被判刑。

2008年7月9日,陳某愈被任命為海棠灣鎮徵地拆遷工作四組組員。為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陳某愈於2008年8月份左右開始以投資鮑魚、石斑魚養殖為名先後找來多名投資人。同時,陳某愈還聯繫了三亞市林旺鎮某村的4名農戶,商定將4人的蝦塘搶建改造成石斑魚池或鮑魚池。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如果國家徵用再按比例分成。為改造蝦塘,陳某愈等人先後投資1000萬左右。

陳某堯明知陳某愈改造蝦塘是為了騙取國家補償,仍受僱於陳某愈,對農戶的蝦塘進行設計改造並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監工。據瞭解,按照當時的補償標準,蝦塘是按畝補償,而鮑魚和石斑魚按照水體計算,其補償標準遠高於蝦塘補償標準。

2010年初,國家開始徵用這4位農戶的蝦塘,陳某愈為了使改造後的蝦塘達到三亞市石斑魚水泥池育苗補償標準,向時任三亞市水產技術推廣站站長邢某行賄,最終邢某將陳某愈投資搶建改造的蝦塘在未達養殖標準的情況下按照石斑魚水泥池育苗補償標準的90%出具評定意見,國家依據丈量及評估意見對4名農戶蝦塘做出徵地補償,4名農戶共收到國家徵地補償款7595.332091萬元。

徵地補償款到賬後,陳某愈讓別人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來收取4位農戶的轉賬。經陳某堯核算,4名農戶按照約定向銀行卡共轉賬6106.1779萬元。陳某愈收到農戶轉賬後,先後向投資人支付了投資報酬,並於2010年12月24日向陳某堯轉賬590萬元作為報酬,陳某愈最終分得贓款3717萬元。

2019年1月15日,陳某愈被抓獲,同年1月23日陳某堯主動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愈、陳某堯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7595.33209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鑑於陳某堯案發後主動投案,主動退還部分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愈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某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原標題:合夥搶建搶種騙徵地補償7595萬 三亞一拆遷工作組組員被判無期,另一人判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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