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i原创|保险金信托初印象

大家可能对于保险和信托都有一些初具的了解和印象,但是对保险金信托的了解可能比较少。其实保险金信托可以做拆分理解,即保险+信托,是信托所持资产为特定保单(一般是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的一种信托,在触发保险事件后,保险金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相应信托,由受托人按照有效的信托契约持有、管理和分配相应的财产。

大家可能会有些疑惑,为什么要设立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相对于个人持有保单和单独的信托有什么优势。我们接下来就来具体分析一下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01

资产保护

个人名下持有的保单是投保人的金融资产之一,在尚未触发赔付事件时,保单的价值体现为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保单的现金价值都会详细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现金价值会随着投保人持有保单的年限增加而增长),如果投保人陷入债务纠纷,且除保单之外无其他资产可以偿还债务,则存在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偿还债务的风险。一旦触发赔付事件,保险公司会将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相应的受益人。支付完成后,赔偿金将会成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具备独立的属性,后续一旦受益人陷入债务纠纷,将连同受益人的所有其他个人财产用来偿还债务。

将保单放入信托由受托人持有意味着在犹豫期结束后,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将更换为受托人,这就是意味着保单的持有人和保单的受益人发生了变化,使保单独立于原始的个人投保人,赔偿金也独立于原始个人受益人。

如果将保单装入信托之后,原有的投保人发生债务纠纷,此时保单已经不再是原有投保人的资产,因此除非特殊情形,债权人不得要求执行保单。这样就实现了保单的保护和隔离。

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受托人后,在触发赔付事件时,保险公司会将赔偿金一次性给到受托人,而不是直接给到原受益人。因此,赔偿金就会独立于原受益人的财产,达到资产保护和风险隔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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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可以善用杠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37号文件,家族信托的门槛是1000万人民币,对于一般的高净值人群,将价值1000万的人民币放入信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保险金信托就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功能来降低这个门槛。

大家都知道保险产品一般都有一定的杠杆,所缴纳的保费低于触发赔付事件获取的赔偿金。很多保险金信托的门槛是只需要最终的赔偿金达到1000万即可设立,而不一定要求所缴纳的保费达到1000万。另外,保险的另外一个特点也可以缓解投保人的压力即分期缴付,投保人可以将所要缴纳的保费,分几期缴纳,可以有效的缓解资金压力。这样就达到了降低设立家族信托门槛的目的。


03

对后代的约束和激励

相对于其他的传承方式(例如遗嘱继承、生前赠与等),信托可以设置一个长期可执行传承机制,受益人将按照传承机制继承资产。这个继承机制就像是一个指引和标准,符合标准的人,有资格获取资产或者获取更多的资产,而不符合标准的人,则不能获取资产或者获取的资产相对较少。这样就会形成一种约束和激励,约束后代不去触犯继承机制里面的禁止性约定,激励后代努力能够达到可以分配资产的标准和条件。如此,可以推动家族的良性传承,如果这种约束和激励机制制定且执行得当,可以实现家风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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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传承安排

如前所述,保险金信托中的保单发生赔付事件时,赔偿款会一次性支付给信托,受托人会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持有、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信托协议是处理信托事宜的宪章性文件,受托人需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行事。信托协议是一种合同,由设立人和受托人沟通协商其中的条款,因此设立人在信托协议的条款设置上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可以最大限度的将设立人对资产的传承安排体现在信托协议中。受托人的存续期间不受自然人寿命的影响,而且信托协议是一种对受托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传承安排的执行。用信托来实现传承安排,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 减少因为继承而产生的矛盾

现在与继承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可见家庭会因为继承而产生矛盾,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因为继承对簿公堂,最后关系出现裂痕甚至关系破裂老死不相往来。其实因为继承产生矛盾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1. 预想的和得到的不一致;
  2. 认为分配不公平;
  3. 有一部分遗产给到了自己不认可的人。

信托之所以能过减少因为继承而产生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可以解决上述产生矛盾的原因:

  1. 设置详细的传承规则,让受益人可以通过规则对自己可以获取多少资产有一个预期,尽可能的将预期与结果相匹配;
  2. 继如上1所述,传承规则约束每一个受益人而且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信托公司或者保护人进行执行,这样有利于提升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 信托有一定的保密性。不同于继承需要做继承权公证,由所有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确认遗嘱或者确认继承份额,信托是由信托公司作为执行人,单独确定每个受益人可获取的资产。
  • 对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继承做出面面俱到的安排

对于关系比较复杂的家庭,例如设立人先后结婚,两次婚姻中均有婚生子女,第二次婚姻中也有继子女的情形,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会使得传承变得很复杂和困难,而且还会遇到一些阻碍,例如用情感施压,要求剥夺特定人的继承份额或者增加特定人的继承份额。如果用信托的方式,就可以规避这种情形,信托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各个受益人之间并不能获知其他人是否是受益人或者获益的具体份额,可以降低家庭矛盾,也可以规避不同地区不同法域的不同继承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灵活且全面地保护更多的受益人的利益。

  • 实现代际传承

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如果子女尚存,如果没有特殊的安排,孙子女很难越过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但是,信托可以通过设置符合设立人意愿的传承机制,跳过子女而直接分配给孙子女。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子女犯错、能力不足或者有其他设立人所不能认可的行为或情形。

  • 保护特殊受益人

未成年人、老人和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妇女是相对弱势的一方,而且保护自己权益和财产的能力比较弱,尤其是未成年人,因此需要特殊保护。通过信托可以应对这种情形,由信托公司持有和管理,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分批次地分配给受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弱势受益人形成保护,而且也会避免小儿身怀重宝过闹市被其他人觊觎的情形;而且信托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机构,由其打理相应的信托资产也会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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