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明确为诉讼证据 清理要谨慎

电子数据明确为诉讼证据 清理要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简称《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电子数据包括哪些?

和之前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决定》中哪些大众

关注度高的规则修改了?

电子数据的特殊性是什么?

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

如何保存和举证?

在保存和鉴别中有

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对此,本报记者

采访了专业律师。


电子数据明确为证据使用


《决定》中电子数据范围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原规定只笼统的说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无规定及细化。现《决定》将以上这些电子数据明确为证据使用。”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卓伦说道。


电子数据明确为诉讼证据 清理要谨慎


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在韩卓伦看来,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此次《决定》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原《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对当事人自认规则作出规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经过十几年来审判实践的检验,原有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决定》在第四项至第十项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修改决定》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电子数据明确为诉讼证据 清理要谨慎

合理保存电子数据


韩卓伦介绍,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不像书证、物证真实性好判断,所以在实践中判断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决定》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概括地讲,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考虑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二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韩卓伦说。


对于常见的手机短信、网页如何举证,韩卓伦介绍,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提前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出示。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出示。


对于如何保存电子证据,韩卓伦建议应谨慎清理微信文件。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同时,切勿依赖云端保存,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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