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被上诉方;

●判决涉及工程款5,718,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48,933.72元;审价费1,6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判决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丰”、“被告”、“上诉人”)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原告”、“被上诉人”)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受理后,于2020年3月出具(2019)浙0206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2020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206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后,世纪华丰不服判决,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为支持上诉人如下请求:(1)判决世纪华丰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3,974,335.14元;(2)判决世纪华丰支付建工集团利息(以4,763,507.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2、一审、二审受理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建工集团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被告已上诉,尚未开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

2、世纪华丰上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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