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的2019年侵權假冒十大典型案件顯示,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因未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許可,擅自銷售標示“茅臺”註冊商標53度500毫升茅臺酒被罰。
未經許可擅自銷售標示“茅臺”註冊商標酒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本次公佈的典型案件信息顯示,2019年7月中旬,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投訴,反映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經查,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許可,擅自銷售標示“茅臺”註冊商標53度500毫升茅臺酒,也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等合法取得的證據材料。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顯示,對於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本次的侵權行為,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9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沒收侵犯貴州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53度500毫升茅臺酒6瓶;罰款20萬元。
2年內還曾2次
侵犯貴州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
不僅如此,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顯示,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2018年、2019年2年內曾經還有2次侵犯貴州茅臺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 2019年2月27日,稽查大隊執法人員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到該公司銷售現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貨架擺放茅臺白酒用於銷售,其中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鑑定,有10瓶標有“貴州茅臺”白酒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標價1880元每瓶,貨值金額18800元。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於2019年6月17日對該公司處罰如下:沒收“貴州茅臺”白酒10瓶;罰款180000元。
2 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24日銷售的53度貴州茅臺酒10箱(共60瓶)不是包裝註明的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並且為侵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酒。該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上述10箱貴州茅臺酒來源。該公司2017年4月24日銷售的貴州茅臺酒每瓶售價1000元,銷售額共計60000元。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於2018年4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其罰款120000元。
文字編輯/廣島
美術編輯/水川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