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实体正义之“轮”不能滑离程序正义之“轨”|11位嘉宾详解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五、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记者:有观点认为,本案的改判实质上反映了法官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态度,若检察官提出的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就不会发生后面这一系列事情了。检察机关只能提幅度刑量刑建议而不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吗?

高级法官甲:人们对这个问题想多了。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定罪和量刑权是法院的法定权力,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而量刑建议权性质上是求刑权,这也是没有争议的。不论是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都是建议。量刑建议被采纳都是附条件的,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跟采取何种量刑建议的形式无关。就本案而言,量刑情节复杂加重与从宽处罚情节并存,检察机关以提幅度刑量刑建议为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张建伟:有论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是幅度刑而不是确定刑。我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明智:刑法各罪都有刑度,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再提出一个幅度作为量刑建议,叠床架屋,明显无趣,而且幅度刑量刑建议,势必增加不必要的上诉,因为被告人的预期一定是幅度刑的最低点而不是最高点和中间点,如果法官量刑没有落脚到最低点,那么,未达到量刑预期的被告人定会为实现预期而提出上诉,必然增加很多本不必要的上诉案件,浪费公帑,加大司法成本。从量刑建议制度观察,本案诉讼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也有待进一步厘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并保障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调整权,如果没有提供这样的机会,一审法院直接撇开量刑建议加以判决,那么,人民检察院可以程序违法之理由提出抗诉。

高级检察官乙:以往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以幅度刑为主,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这一点已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所明确。

记者:有人担心,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实际上形成以检察为主导,担心架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格局,各位怎么看?

高级法官甲: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庭审质证程序,速裁案件可以省略质证环节,是由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和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所决定的。这种以案件简单明了,控辩双方对主要事实无争议,被告人自愿选择为基础的灵活简便的庭审方式,与庭审实质化一样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形式。庭审实质化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定分止争的作用。认罪认罚案件,证明的标准没有降低,法官的把关责任没有降低,新刑诉法在审判环节专门增加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程序,法官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签署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全面、实质审查,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定罪和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就是要发挥好法院的把关作用,确保控辩双方协商的案件经得起审判的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的任务,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导作用,主导作用发挥得越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就会越扎实。法院和检察院有分工有配合也有制约,不存在谁架空谁的问题。

高级检察官乙:确定刑量刑建议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冲突,也未侵犯法院的审判权。因为,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从权力属性上讲,量刑建议属于求刑权,无论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求刑权。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法官。无论何种认罪认罚案件,法官均需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而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如前所述,实质上是对控辩双方合意的尊重,是代表国家履行承诺,并非狭隘的所谓对公诉意见的监督和背书。对有法定情形的,法院依法不予采纳量刑建议,这更是体现了审判权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张建伟:许多论者对于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根源的解读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围绕量刑权与量刑建议之间关系存在心理违拗现象。毋庸讳言,法官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抵触心理确实普遍存在。由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一限定采纳规定,外加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是确定刑建议,造成法官普遍的疑虑。

在我看来,这种担忧本属多余。即使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限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采纳与否的最终裁决权力并没有转移。如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何乐不为,完全可以善纳雅言,欣然接受;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多项情形时,可以不接受、不采纳。该条第二款还规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法院仍然有权依据自己的判断独立量刑,不受量刑建议的约束,刑事诉讼法设立的救济措施足够彰显人民法院的独立量刑权。

记者:我想单独请教检察官一个问题。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过程中一路高歌猛进,而且过于追求适用率,才导致出现了一些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情况。70%适用率是去年的老问题,也请再解读一下。

高级检察官乙:首先需要指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出现的认识不一等问题归结于检察机关对制度适用的大力推进,是片面的,是对制度执行的误解。为什么这样说呢?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不是针对检察机关的制度,它是中央立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它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和结构都带来了重大变革,给诉讼各方都带来重大影响,其重大意义已成为共识,无须过多重复。那么,将这么一项法律制度落地落实,最大化发挥制度功效,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侦、诉、审包括辩在内的共同责任,应该共同起舞、“高歌猛进”,而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另一方面,实践中出现的适用案件范围、从宽如何把握、量刑建议提出方式、采纳原则、值班律师缺乏、上诉抗诉等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如此之广的新制度适用中必然会遇到的现象,我们应当正确对待、共同面对。

事实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在试点中即出现,有些问题已经随着立法和《指导意见》的确认而解决,理论和实践中不应再有更多的争论。

关于70%适用率问题。去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要求,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70%左右。首先,为什么要7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问案件类型,不问刑罚轻重,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那么,对司法机关而言,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层面,还是从实现公正与效率、促进矛盾化解层面,办理刑事案件,都应该百分之百去做认罪认罚的工作,即使对一些重罪案件,也应当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当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些可能从宽幅度大些,有些可能适当从宽,幅度要小一点,也可能极个别罪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不予以从宽,但也应该全力以赴去做认罪认罚的工作。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我们的职责和使命。这就是70%的一个基础,应该100%地去做工作。

其次,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一审以后上诉率为10%左右。也就是说,一审以后的认罪率在80%以上。另外,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绝大多数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既然都能认罪,那么司法人员认真努力地去做工作,70%左右接受认罪认罚是符合实际的,对这部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是制度设计初衷之一,也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总体趋势,更是我们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尽到这个责任。

记者:既然刑诉法201条已经明确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明显不当可以纠正,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立马抗诉?实践中是否也存在基层检察官意气用事的现象?

高级检察官乙:总体而言,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对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与检察机关抗诉权并不冲突。根据刑诉法第201条,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这是依法行使裁判权。而对检察机关而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目的就是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予以监督、给予救济。若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抗诉,也是在依法履职。比如本案,检、法对于量刑上的判断存在缓刑与实刑之别,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不但无可非议,而且是其职责使然。

记者:有的法官认为,量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工程,你们检察官不像法官那样有这方面的经验积累和量刑能力,就别揽这个“瓷器活”了,你怎么看?

高级检察官乙:从目前看,我们的检察官在量刑能力和经验上的确要向法官学习,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能力。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权的应有内涵,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的更高要求,是认罪认罚制度运行的基础,履行好量刑建议职责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瓷器活”不能不揽,否则就是失职了。量刑活动是个复杂的司法活动,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官的量刑裁判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要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颁发典型案例、检法协调机制、智能辅助系统等多渠道多手段的提高量刑能力,促进量刑共识。


六、该案带给我们的反思与启示

记者:该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争议和质疑,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行稳致远,检法两家在量刑问题上出现分歧时,正确的处理路径应该怎样呢?

高级法官甲:量刑问题检法两家出现分歧这很正常。同一合议庭成员之间对量刑问题意见也未必都一致,所以刑诉法规定合议庭成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客观地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刚刚实施,除全国18个试点地区外,其他大部分地区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量刑建议的形式上,究竟提何种形式的量刑建议,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提量刑建议的经验,不能强求。当然,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还是要尽快出台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为量刑建议的提出和认罪认罚案件裁量刑罚提供统一的规范指引。

高级检察官乙:我认为,一是检法两家应加强沟通,尽力消弭分歧,统一执法尺度。结合实际,共同制定“量刑指南”以及“量刑细则”,对常见犯罪在本地区的量刑尺度形成相对明确的量刑共识;二是加强说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建议说理与裁判说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无论是量刑建议还是裁判,都不能对量刑问题笼而统之含糊其辞,而要能把依据理由说清楚,减少歧义、误解的空间;三是检察官要在提升量刑建议能力上下更大功夫。

高级法官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写进刑事诉讼法典,程序从宽的制度构建基本完成,而实体上如何从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的短板,亟需补齐。特别是认罪认罚能否作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修改时应予以明确。无论从司法理念还是从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来看,和谐司法、恢复性司法是我国现代司法制度所倡导的,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高级检察官乙:这个案件的出现,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好事,促使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一些规则问题,促使我们积累和凝聚理念共识。“两高”也应尽快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应就上诉不加刑的正确理解形成共识。另外,有两个建议,一是在刑法修改中明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二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中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还有部分认识未予统一,为了正确理解法律、避免分歧,建议作出立法解释或者“两高”作出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

王新:此案犹若一个火山口,沉寂已久的岩浆一下子迸发,必然引起各方关注。我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放在大的视野下来看。因为认罪认罚制度运行过程还有盲区,导致实践中认识不统一,但这次争论视角多元,参与度高,是一个值得欣喜的现象。检察官们和法官们对于该案的思考,也让我深受启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该是司法人员办案永恒的价值追求与终极目标,在这一点上大家形成高度共识。真心希望通过个案的争论与讨论,各方去分歧凝共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文字:法制日报 蒋安杰 编辑:胡仲涛)

2020年第161期共9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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