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文章能否隨意摘抄?

 作者: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 獨雲霞

  內容提要

  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自己作品,以此來評論新聞時事、表達學術觀點,甚至是記錄生活趣事。但微信公眾號文章創作不易,抄襲卻是輕而易舉,作者辛辛苦苦熬夜寫出來的文章,別人複製粘貼幾分鐘就能輕易完成一篇,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法律上又如何界定微信公眾號文章的侵權?

律道|微信公眾號文章能否隨意摘抄?

  Q&A

  Q: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A:《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通常認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應該具備以下要件:具有獨創性;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如果微信公眾號發佈的文章符合上述定義,具備相關要件,就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

  Q:法律上如何認定微信公眾號文章是否構成抄襲?

  A:國家版權局在相關文件中對“抄襲”這一概念進行了認定:“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此外,該文件還對這一概念進行了具體說明:“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

  如果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微信公眾號文章,則很容易被認定為抄襲,但若對其進行修改後作為自己的作品進行發表,則認定侵權的難度較高。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時通常會對兩篇文章進行對比,分析其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時考慮以下因素: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獨創性、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篇幅數量和重要程度、相似部分所佔比例及相關受眾對整體作品的看法等。

  在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XX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作者王某創作並於2018年11月14日在微信公眾號凡小西上發表標題為《淚目|“學渣”兒子,媽媽相信你是來報恩的》的文章(以下簡稱“原作品”)。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24日取得了原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以自己的名義對原作品轉讓前後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

  後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發現,XX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於2018年12月1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文章《“我的兒子是學渣!”這位碩士媽媽的話火了,看完太扎心》(以下簡稱“侵權作品”)涉嫌抄襲原作品,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經比對,侵權作品與原作品除標題有區別,篇首和篇尾添加了網友評論外,內容基本相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篇文章構成實質性相似,XX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發佈侵權作品的行為,侵犯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對原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其賠償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000元。

  Q:被侵權後,作者如何維權?

  A:作者在發現文章被侵權後,應當首先做好證據的保全,因微信公眾號文章容易被刪除,建議採取公證等方式對相關證據進行保全。做完證據保全後,作者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①可聯繫侵權人協商處理,雙方可就解決方式達成一致,並簽訂和解協議。

  ②若作者無法與侵權人取得聯繫或侵權人拒絕協商處理的,可向微信平臺進行投訴。

  ③可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維權方式多種多樣,作者可選擇成本較低,適合自己的方式去維權。

  正如曾經引起熱議的“閃送侵權”事件,櫻桃畫報創始人“易老闆”在發現閃送微信公眾平臺發表的文章侵犯櫻桃畫報著作權後,首先選擇在其微信公眾號下留言,未得到滿意答覆後,通過自己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指責閃送侵權行為。後閃送平臺主動向櫻桃畫報後臺發送私信,希望雙方能對此事進行進一步溝通。最終“易老闆”公開表明,已與閃送達成和解,閃送誠懇的溝通態度令此次事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結語:

  在此提醒各公眾平臺的運營者,需要轉載或使用其他微信公眾號文章時,一定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可在對方的公眾號文章下留言申請轉載,等對方給予了轉載授權之後再進行操作,防止產生侵權糾紛。同時也要提醒各位作者,在發現文章被侵權時,要選擇恰當的方式進行維權,切勿有過激行為,避免激化矛盾。

  (聲明:本文系作者授權新浪網轉載,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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