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執槌,德州蘇傑涉黑案二審駁回上訴

4月22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孟祥剛擔任審判長,公開宣判上訴人蘇傑等1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姦等罪一案,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郭曉東依法出庭履行職務。

2008年5月,蘇傑與他人合夥投資成立“西北客運公司”,經營樂陵市區至大孫鄉的公交線。為達到壟斷該公交線路的目的,蘇傑先後糾集蘇琳琳、王好偉、周冰、靳月光、王志剛、鄭明明及宋敏敏、張文、程鍾升、李俊傑(均另案處理)等人,成立“稽查隊”,駕駛兩輛麵包車,攜帶砍刀、鎬把、木棍等,採用暴力、威脅、恐嚇、別車、打砸等非法手段,強行收購該線路部分公交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8起(致4人輕微傷)、故意傷害犯罪1起(致1人重傷二級)、強迫交易犯罪2起(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3起、強姦犯罪5起、違法行為2起,在當地逐漸形成了以蘇傑為首,骨幹成員相對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蘇傑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經營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將獲取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2008年5月至2018年6月,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一定時期內實現了對樂陵市區至大孫鄉公交線路的客運經營的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生活秩序,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12月25日,山東省慶雲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蘇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得假釋。其他被告人均依法判處刑罰。宣判後,蘇傑不服一審判決,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德州中院由院長孟祥剛擔任審判長並主審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認真閱卷,到看守所視頻訊問了上訴人蘇傑及其他被告人,並聽取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辯護人意見,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德州中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