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这时候了,你还觉得收点烟酒不算受贿吗?

都这时候了,你还觉得收点烟酒不算受贿吗?

有的人以为,收受烟酒一定不会构成犯罪,因为烟酒都被消耗了,原物不存在了,没有鉴定的依据,一律不入罪。现实情况是,很多原物不存在的案件中,收受烟酒依然被定性为受贿。

司法实践中,收受烟酒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案例不在少数,大多是以下几种情形:

1.在行为人家中搜查到烟酒实物的。对这些实物进行价值鉴定可得出具体金额,行为人收受这些烟酒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认定为受贿罪。

2.收受“烟酒票”等购物卡实施贿赂犯罪的。请托人与烟酒店事先联系好,由烟酒店开出“烟酒票”,请托人送给行为人后,行为人拿着“烟酒票”,既可以换烟换酒,也可以换钱。在这种情况下,烟酒票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属于经济的对价、财产性利益,对于收受“烟票”的行为,当然是受贿罪。

3.将收受的高价烟酒出卖变现的。有些行为人收到价值较高的烟酒后,自己舍不得喝,舍不得抽,积攒到一定数量后拿到烟酒店换取现金,这种用烟酒换来的金钱,也属于受贿所得。

以上情形,法院可依据烟酒实物、烟酒票卡、出卖变现的金额等证据直接认定行为人受贿的案件事实。然而,由于烟酒属于消耗品,当司法机关进行搜查时,可能烟已经抽完,酒也喝光了。被消耗完的烟酒,无法确定其真假,也难以鉴定其价值,此时如何认定该部分事实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了。

原物已消耗,仍被认定的烟酒

原物已消耗的情形下,对收受“烟酒”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法院一般也能根据行贿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经手人证言以及银行转账凭证、发票、产品质量保证书、专柜验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认定“烟酒”的价值。

当涉案烟酒原物不存在时,律师的辩护方向往往是:原物不存在,可能是假烟假酒;原物不存在,无法鉴定价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这样的辩护意见似乎并不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①(2017)苏0402刑初354号江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收受的实物香烟

真假不明,价值不明,其认定香烟价值无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对收受的实物香烟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依据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市公司提供的卷烟不同时间段批发价格,认定被告人江某收受实物香烟的价值并无不当,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②(2018)苏11刑初24号田志虹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田志虹收受金某甲的10箱国宴茅台酒系真酒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根据证人金某甲、殷某甲的证言证实,该酒系殷某甲在山东青州名饮贸易有限公司以2600元一瓶的价格购买,金某甲带了其中10箱回镇江,且殷某甲让售酒的老板出具了产品质量保证书,并随机拿了2瓶到南京的茅台酒专卖店去验证,工作人员告诉其是真酒。田志虹对收受金某甲10箱国宴茅台酒的事实予以供认,在此之前,其未有过对国宴茅台酒的真伪问题提出质疑的意思表示。认定田志虹收受金某甲10箱国宴茅台酒的受贿事实成立。

③(2019)鄂09刑终143号周兵受贿、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周兵所收受胡某两箱茅台酒原物缺失且欠缺关键证据,一审判决价值认定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兵收受胡某两箱茅台酒的事实有证人胡某证言、安陆市公路管理局记账凭证、原审被告人周兵供述证实,足以认定。茅台酒的价值有孝感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其鉴定资质、程序、方法合法合规,且认定结论还有证人胡某的证言等证据印证,应当予以采纳。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原物已消耗,未被认定的烟酒

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收受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当是受贿,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些收受烟酒但没有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情形。

1.烟酒属于交际礼仪产品,收受烟酒无受贿的故意

烟酒属于交际产品,经常被作为人情交往的物品送予他人,在社会交际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人们对于送烟酒等也习以为常。当作为单纯的人情往来时,行为人并无受贿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2014)大刑二初字第0026号杨雷鸣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雷鸣利用担任盐都区郭猛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索取收受郝某茅台酒6箱。

被告人辩解,关于6箱茅台酒,系因价格便宜其才让郝某购买的,当时让郝某一共买了10箱,郝某、李某及其各分得2箱,剩余4箱及其2箱均放在其父亲家,被郝某他们来打牌时全喝掉了。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郝某在郭猛镇承包工程,但被告人杨雷鸣与郝某亦系同学关系,郝某等人经常在被告人杨雷鸣父亲家吃饭,现被告人杨雷鸣与郝某均表示放在被告人杨雷鸣父亲家的6箱茅台酒最终被郝某等人一起喝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雷鸣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郝某6箱茅台酒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

2.“烟酒”的认定仅有行贿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015)临刑二终字第71号秦华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和

(2018)豫7102刑初10号李新中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均阐释了相关观点,即“除行贿人证实该酒的价格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酒的价值,该项指控事实不清,确定该数额为受贿数额证据不足,对该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可见,当仅有行贿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时,烟酒的价值难以证实,受贿数额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法院一般对该部分受贿事实不予认定。

在查阅了大量裁判文书后我们发现,律师提出“可能是假烟假酒、价值认定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建立在被告人未予供述,且其他证据佐证受贿事实不充分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一旦被告人在前期已对该部分事实予以供认,且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则法院对律师的该辩护意见一般不予采纳。

日常生活中,大家会觉得收送点烟酒不碍事。但是,烟酒作为财物,与利益相关的收送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是为刑法所规制的。一些收受烟酒的行为之所以没有被定罪,是由于取证难,鉴定难,以及多数行为人的受贿数额已十分巨大,再加上这点烟酒的数额也没多大意义,并非收受烟酒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因此,律师提醒,对烟酒不能麻痹大意,贿赂犯罪面前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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