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本規範內容包括產品種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複檢。

2 產品種類

產品範圍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誌燈具。(集中電源型除外)

3 術語和定義

本規範使用GB 17945-2010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1。

表1 企業規模劃分

5 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規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範。

GB 17945-2010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抽樣時,優先抽取市場銷售、企業近期生產的產品。

6.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6.2.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並備齊產品出廠時的文件資料。

6.2.2 抽樣基數

在企業的成品庫房、生產車間成品區或市場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6.2.3 抽樣數量

抽樣數量4只,其中2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3 樣品處置

6.3.1 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6.3.2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入庫。

6.4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營業收入,並加以註明(流通領域可不填寫)。

抽樣單應有抽樣人員的簽字及蓋章。抽樣單上應有企業或銷售單位簽字及蓋章,特殊情況下,可用財務章、合同章等其他方式代替。

7 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入庫。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規範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規範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範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徵值)時,應按本規範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並判定。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9 異議處理複檢

被抽查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檢驗報告或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組織單位提出,由組織單位負責處理。

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可以在原樣上檢驗的在原樣上覆檢,不可以在原樣上檢驗的採用備用樣複檢。當複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複檢結果合格,以複檢結果為準。

10附則

本細則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