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洞口警方再捣电信诈骗窝点,案值300余万

4月20日,在邵阳市洞口县公安局统一指挥下,邵阳平溪派出所联合城关派出所、高沙派出所、花园派出所、刑侦大队、巡特警大队、法制大队、网安大队等部门,在洞口县经济开发区一出租厂房内捣毁一个电信诈骗窝点,为洞口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再添浓墨重彩一笔。

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中“数额巨大”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3万-5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三、经济诈骗罪种类

  1、金融凭证诈骗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2、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 四种: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的;三是骗取信用证的;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