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是否有權繼續持有公司股權?

員工離職後,是否有權繼續持有公司股權?

摘要| Abstract

員工因股權激勵獲得公司股權,離職後失去員工身份,股權被公司回購,是否屬於公司不得回購自己股權的情況?員工是否有權繼續持有公司股權?

案情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王忠心自2004年入職餐特美餐飲公司後,工作勤懇,業績突出,故,2008年在公司針對員工的股權激勵中,王忠心以2萬元的價格獲得公司對應的股權,並始開享有股東分紅。

2012年,王忠心向餐特美餐飲公司主動離職,並申請全額退股,隨後,經餐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手續,王忠心從財務處成功領到2萬元股權款,並停止進行公司分紅。當年,餐特美餐飲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包括所有員工股在內的99%股東同意王忠心等離職員工從公司退股,將這些員工的股權全部由公司回購,同時決定終止對離職員工的分紅。

2014年餐特美公司收益良好導致員工股權收益激增,王忠心在網上瀏覽信息得知,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否則會導致回購無效。

於是,王忠心以公司回購其股權違反公司法禁止性規定為由將餐特美餐飲公司告向太水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餐特美公司回購其股權的行為無效,並確認其在餐特美餐飲公司原股東資格。

裁判結果| Referee Result

經審理,法院認為:

第一,餐特美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經董事會批准後可以公司內部贈與、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王忠心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行為,是其對前述規定的認可和同意,對其應具有約束力。

第二,王忠心之所以成為餐特美公司的股東,其原因在於王忠心與餐特美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係,如果王忠心與餐特美公司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王忠心則沒有成為餐特美公司股東的可能性。同理,餐特美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作為確定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

故,太水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王忠心的訴訟請求。律師點評 | Lawyer Comment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在除了在減資、合併、用於股權激勵、股東對合關分立持異議要求公司回購、轉換債權、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幾種情況外,不得回購股東的股權。在司法實踐中,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級人民法院,在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特別是在前述幾種情況之外)的實際處理,存在較大差異,有的認為公司除非前幾種情況發生,否則公司不能回購自己股權,有的又認為這條規定主要是防止公司抽逃出資,公司在前述幾種情況外回購股權的,若不損害股東利益也仍有效。

本案中,法院實際的裁判思路為第二種,雖然公司收購股權後,並未直接用於股權激勵,但考慮到該股權的來源本身與員工身份掛鉤,同時公司的章程有明確無誤的約定了公司的回購權利,故,法院認定員工喪失身份後,公司依據章程回購股權並不違法

對於廣大公司一方面希望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調動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積極性,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員工離職後仍然佔有公司股權的這一現實需求而言,本案的啟發是:第一,要善用公司章程規避公司回購股權,特別是在前面提到的幾種例外情況下回購股權的風險第二,股權激勵制度在設計時,在充分做好員工退股時至股份從參與激勵期間的,股權性質安排,儘可能避免股權直接由公司回購並持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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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點評律師:陸元輝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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