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員讓你摸不著頭腦的三句話

相信很多人身邊都有幾個做直銷的親朋好友,一起聊天的時候,他們總會有意無意地把話題引向他們的“事業”,然後就開始大誇特誇他們的“事業”是多麼多麼偉大,他們的產品是多麼多麼好……其中總有那麼幾句話,不管我們怎麼質疑,他們總能讓我們“啞口無言”,其實我們也並不是真得無話可說,只是面對他們對自己“事業”的那份狂熱,我們在驚歎“洗腦”效果之餘,只能無奈選擇閉嘴。今天就讓我們總結一下直銷員常說的幾個讓我們摸不著頭腦的話。

1“直銷”是從國外引進的

就有直銷員曾經跟我說過這樣的話,我都覺得好笑,你這如果不是在展示你的智商,就是想用別人的智商來磨練你的臉皮,你甚至都不知道什麼是直銷。一般來說,一件商品從生產廠家出來到消費者手中,要經過代理商、各級批發商、大小超市商場,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流通過程中,各中間商為賺取差價,難免一層層加價,最終到達消費者手中的時候,價格早已超過其成本價很多。而直銷的目的就是減少中間商,從而避免商品在流通過程中過多層層加價,使商品最終到達消費者手中的時候不至於太貴,這終銷售方法其實自古至今都是存在的,比如飯店的經營方式其實就是最簡單的直銷,一道菜從後廚裡出來後直接端到顧客的面前,絕對地沒有中間商賺差價,“直”得露骨,“直”得簡單,“直”得明明白白,“直”得還讓你相信“直銷”是從國外引進的嗎?

當然,這只是我們從字面意思來理解,而且,這裡的“菜品”對一家飯店來說,是很少的商品,而一個大的生產企業,他生產出來的產品是大量的,如果他也想用“直銷”的方法來快速銷售自家的新產品,就需要相對較多的直銷員,那我們看一下《直銷管理條理》對“直銷”的定義:

《直銷管理條理》第一章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請注意兩個關鍵字眼——“直接”和“最終消費者”,意思就是商品從企業生產出來後,經直銷員直接推銷給消費者,這也是一個比較短的銷售鏈,相比“菜品”直接賣給顧客,這裡的直銷鏈只不過是中間多了一個直銷員環節,當然直銷員不會白白幫你推銷產品,他也會賺取一點差價(《條例》第二十四條: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佣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但看起來該商品的價格定位即使會把直銷員的利潤考慮進去也應該不會比成本價高出太多,所以對消費者來說也是樂於接受的。但即使是這種直銷方式也不能說是由國外引進的,據史料記載,早在晚清時期,中國杭州有家賣扇子的,為了招攬生意,店家宣佈無論任何人只要給他們介紹生意,就會給他5%—10%的佣金,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直銷記錄。

所以,直銷源自國外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但很多直銷員仍然堅信“直銷”源自美國,而且他們的“直銷”也是直接面對消費者,經過了解他們這些直銷企業的計酬方式,我覺得這完全是一種混淆視聽的說法,他們所謂的“直銷”其實是一種“多層次營銷”(Multi-level Marketing, 簡稱MLM),這是一種金字塔式的層級銷售模式,跟上世紀90年代初進入中國的“傳銷”模式是一樣的,“傳銷”的英文就是pyramid selling,直譯過來就是金字塔式營銷,這就可以理解為什麼你們總說“直銷”源自國外,其實你們所謂的“直銷”跟《直銷管理條例》中所定義的“直銷”完全是兩回事,你們所謂的“直銷”就是“傳銷”,它的確源自美國。

直銷員讓你摸不著頭腦的三句話

Multi-level Marketing,多層次營銷, 簡稱MLM

2.“直銷”是最先進最好的營銷模式,是未來的趨勢

說這句話之前,我希望你已經真正區分了“直銷”和“傳銷”。我認為一種好的營銷模式,應該是讓商品流通過程中最主要的兩個環節都能最大限度獲益的,這兩個最主要的環節就是生產企業和消費者,但似乎生產企業追求最大效益和消費者追求物美價廉的心態永遠是一個矛盾,這種矛盾似乎不可能消除,既然商品生產出來的最終目的是被消費,那以消費者為導向的並能儘可能平衡這個矛盾的營銷模式才是最好的選擇,這麼看來,“直銷”也不失是一種不錯的選擇,這種營銷模式由於減少了很多中間商的參與,那商品的價格最終到達消費者手中的時候就不至於相差太大,而且,生產企業和消費者的距離更近了,能更好的互動,企業可以更好的瞭解消費者的需求,不斷完善商品的質量和服務,進而增加消費者對企業的粘性,企業也可以據此制定相關生產計劃和庫存,從而降低成本,這對企業和消費者都是有利的。

那直銷員口中所謂的“直銷”,也就是“傳銷”呢?這種金字塔式的銷售模式和計酬方式,很明顯增加了很多階層的中間商,生產企業要想獲利,唯一的方法就是提高商品的價格,這也是為什麼今天我們看到所有直銷企業的產品價格都高的離譜的原因,其實這種銷售模式一點都沒有為最終消費者考慮,更多的是以企業的利益為導向,併兼顧中間代理商(所謂直銷員)的利益。而且,人是有限的,那些最後加入這個銷售鏈的直銷員,也就是處於金字塔底層的那些人,將面臨無下線可發展的情況,從而成為最終端最純粹的消費者,只有那些最開始加入的直銷員,也就是金字塔上層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利,當然這也需要視所銷售產品的特性來定,如果這件商品的使用壽命很長的話,比如房子,那即使是上層的直銷員也將很難不斷獲利,我想這也是為什麼絕大多數的直銷企業的產品都是化妝品、日用品、保健品等快銷品的原因。這樣看來,你還好意思說你們的“直銷”,也就是“傳銷”是未來的趨勢嗎?

3.我們的企業有國家頒發的直銷牌照,是合法的

當然,國家依照法律法規給相應企業頒發直銷牌照,就是承認你是合法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獲得牌照的企業就是完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來經營的。看看他們的晉升制度和計酬方式,哪個不是披著“直銷”的合法外衣,卻幹著“傳銷”事實,你可能會質問我:“如果我們是違法的,那為什麼國家不取締?”

“傳銷”這種金字塔式多層次銷售模式,作為一種商品的銷售手段,本身是中性的,它的存在,對經濟和就業都有一定作用,但這種模式也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以牟取不當利益,給市場和社會帶來破壞,所以,包括它的發源地美國,以及很多國家,都有對這種銷售模式相關的管理辦法。“傳銷”進入中國的這二十年來,隨著不斷對它的瞭解,國家對它的態度也越來越成熟,既要看到它的益處,也要提防它對市場和社會帶來傷害,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不斷完善,這個我們可以從《禁止傳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相關條文可見一斑。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條例第七條列舉了三種傳銷行為:(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禁止傳銷條例》和《刑法》中對“傳銷”行為的認定有所區別,一般認為,《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是拉人頭型傳銷,第二項規定的是收取入門費型傳銷,第三項規定的是團隊計酬型傳銷。根據這個規定,只要具備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這三種類型之一即是傳銷;而《刑法》中關於“傳銷”行為的認定更看重的是“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和“以發展人員的數量”這兩點,即“收取入門費”和“拉人頭”,這就反映出一個問題,即國家對“傳銷”的打擊主要集中在那些對經濟和社會危害性更大的收取入門費和拉人頭型傳銷,而對以產品銷售為導向的團隊計酬型傳銷,則以行政處罰為主,說白了,就是對這些對經濟和社會有一定貢獻的企業“手下留情”。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企業獲得了國家牌照,也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經營;國家也不會因為你有了牌照,就放任你不管,記住一句話,出來混,早晚會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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