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别高兴太早,4倍LPR更多是指导意义,多数情况并不适用

很多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往往只是关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低至15.4%,认为所有超过这个利率的借贷均为高利贷,甚至有不少借款人欢呼雀跃,认为自己可以少还很多利息,甚至准备进行举报某某机构的高利贷等等。

借款人别高兴太早,4倍LPR更多是指导意义,多数情况并不适用

然而事实是否是这样的?


这个主要是要分情况而定。


虽然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执行,并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表示,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是新规定同时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此规定。"


借款人别高兴太早,4倍LPR更多是指导意义,多数情况并不适用

目前不管是银行、信托、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多数P2P龙头平台都具有互联网小贷牌照)都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该规定并不适用。


虽然距离该规定生效时间过短,具体司法实践效果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是上述机构的借款人以该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的结果自然不是非常乐观。


15.4%,更加是具有指导性作用


虽然该决定针对的只是民间借贷,但以2020年7月的LPR的4倍15.4%为限,超过该上限的远不止民间借贷团伙,上至银行、信托、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下至地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P2P等均有不少借贷产品超过了新的利率上限。


更为重要的是,超过利率15.4%上限就不受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不受司法保护虽然没有明确违法,但是起码不是合法,超过了4倍LPR更多类似于超过原来24%的概念,而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作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其借贷产品超过该利率,可能将来被认定为"高利放贷",难免落人口实,贻笑大方。

借款人别高兴太早,4倍LPR更多是指导意义,多数情况并不适用

如银行的信用卡逾期费率为万分之五,综合年化利率为18%,超过15.4%,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捷信、马上金融等消费分期产品的综合利率超过15.4%更是如家常便饭。相信该规定实施以后,未来针对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上限或许会进一步明确,目前4倍的LPR更多是为目前的信贷产品起到指导性作用,费率可能会有进一步的下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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