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木馬程序投放網絡賭博廣告,被判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購買木馬程序投放網絡賭博廣告,被判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017年,被告人何某預謀通過製作惡意木馬程序的方式牟取利益,並找到被告人唐某來填充、開發程序代碼,製作惡意木馬程序。唐某根據何某的要求,編寫完成該木馬程序。該程序的功能在於通過一定渠道感染用戶電腦,使被感染電腦中的騰訊QQ軟件自動加“壞人”為好友、自動邀請用戶QQ及其好友進入各種QQ群,以達到為“客戶”打廣告等目的。

唐某開發該木馬程序收到何某支付的報酬共182140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何某共計收到賭博網站營銷費用37萬餘元。

何某負責找“渠道”投放該木馬程序,以被感染的大量騰訊QQ用戶為基礎,為“客戶”投放網絡賭博等廣告,何某找到梁某,將該木馬程序提供給梁某,由梁某通過網吧投放等渠道感染用戶電腦,並按感染騰訊QQ用戶的數量支付報酬。2018年1月至5月,何某共向梁某支付報酬20萬元。

蔣某開發了後臺統計程序,負責數據統計,在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收到何某支付的報酬45277.37元。

一審法院判決何某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決何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

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改判何某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改判有期徒刑4年。

法律點評:本案由一審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改判為二審的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木馬程序的功能是經網吧維護人員等“渠道”安裝於用戶電腦,再對電腦中的QQ用戶自動添加目標QQ,並將用戶及其好友自動拉入目標QQ群。在該木馬程序通過“渠道”投放並感染QQ用戶後,再由需要發佈廣告的人通過QQ群等向被感染的QQ用戶發送廣告。

第二,被告人投放該木馬程序意在感染QQ用戶使其加入指定群組並接收“客戶”發送的指定廣告進而牟利,雖知曉該行為對QQ程序運行存在一定影響,但其目的仍為控制他人QQ加入指定群組,而非意圖破壞QQ程序本身。同時該木馬程序未對QQ程序增改而僅利用其本身具有的添加好友和群的功能,不妨礙其主要功能正常運行,並未達到嚴重後果的情形。因此,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不具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故意,其行為也未造成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影響其正常運行,亦未因投放木馬程序造成嚴重後果,不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

第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結合在案各被告人供述及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本案違法所得已遠高於25000元,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應認定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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