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

2019年9月25日20時許,李某(已判刑)與被害人汪某等人在魚村餐館吃飯時發生口角,餘某離開後邀約被告人魏某及袁某(在逃)等人持木棒先到汪某家中鬥狠滋擾,未找到汪某後又駕車在雙柳街上搜尋並截停汪某所乘車輛,餘某、魏某、袁某等人持木棒對汪某的別克牌汽車進行打砸,隨後餘某持木棒對汪某進行毆打,致其受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汪某的主要損傷為右額部創、皮下血腫、右眼挫傷、右肩部、背部、膝部擦挫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物價部門認定,別克汽車損毀部分價值人民幣900元。偵訊中,同案人餘某已賠償了汪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被告人魏某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同案人已賠償被害人損失等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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