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及使用风险防控: 印章系伪造 主体不适格

印章系伪造 主体不适格

案例:

2017年2月12日,某物管中心与甲公司经友好协商,就某社区宽带双网接入业务合作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作运营协议》,约定甲公司就物管中心管理的社区宽带双网接入业务达成合作事项。但2018年9月起,物管中心开始单方违约,并采取断电、铰线,搬走交换机、光转设备等一系列违约行为,致使《合作运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公司只能对已安装宽带的所有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并多次与物管中心沟通,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无果后遂诉请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运营协议》并支付恢复设备及线路所产生的费用33万元。物管中心答辩称:物管中心从未与甲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合作运营协议》中的关于物管中心的公章系伪造,故本协议无效。事实上物管中心对该协议的相关情况并不知情,直到接到业主的咨询电话时才得知此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作运营协议》中物管中心签章处加盖的公章印文与物管中心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的印章并非同一枚印章盖印。陈某系物管中心常务副总经理,任职时间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主要负责涉案小区物业业务管理。在任职期间甲公司员工童某多次找陈某联系小区网络宽带业务。此后童某带着2017年2月12日签署有“物管中心”印章的《合作运营协议》找到陈某,陈某就安排工程部经理具体负责《合作运营协议》的履行。后甲公司在涉案小区布线并与小区若干住户就宽带业务达成协议。后由于有住户反映网络不能使用,向物管中心反映,物管中心就将甲公司安装的设备予以损坏、拆除或将设备予以搬走。甲公司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合作运营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至2017年2月,物管中心使用印章记录中记载并无关于《合作运营协议》登记印章使用情况。

据此,法院认定物管中心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起诉。

【裁判指引】

存在效力争议的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且公司不予认可的,该合同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并不具有典型性。具体本案而言,因争议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物管中心提交的用印记录亦佐证相应时间点未有用印的记录,且涉案协议仅加盖印章,签署时间在相关责任人履职之前,基于错误认识产生的后履行行为,事后发现印章系伪造,采取了必要措施。经法院释明后,甲公司坚持以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主张权利,故请求被驳回。实践中,公司意欲否定某一印章的效力,仅证明该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证明公司在此期间的用章具有唯一性,且公司具备完整的用印登记、审查及管理规范,公司亦没有存在使用多枚印章或者用章管理混乱的情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举证证明当事人明知公章系伪造;对方当事人没有理由信赖使用公章的人能够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使用公章;公司公章的适用具有唯一性,且不存在公章使用、管理混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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