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唐盛世中,律法文化自然也不甘落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从礼法

为起点随之而形成了律法。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但也仅仅是对于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等作了简单的规定。春秋战国时期魏国的李埋制定了《法经》,使得中国的法律由习惯法转变为成文法。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便出现了重罪十条,以此也看出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所以唐两代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而唐朝是集大成者,一部《唐律疏议》将律法文化推上了顶峰,同时也是中国史上,法律文化蓬勃发展的巅峰时期。

律法的巅峰——盛唐

从秦朝统一到隋朝灭亡,历代法律都为唐朝制定律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唐高宗时长孙无忌以古鉴今,为唐朝的律例规定打好了良好的基础,那么唐朝的律法文化又是怎样的一种结构体系呢?

1.法律文化的地位

唐朝在中国传统历史上是一个经济,政治贸易都集聚发展的鼎盛时期

。它不仅仅是自我的发展,而且还带动着亚州经济体系的整体性进步。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唐盛世中,律法文化自然也不甘落后

作为亚洲经济,政治,贸易和文化的中心。这里聚集着来自国内外各个地区的商人,僧侣,留学生。在长安这片土地之上,除了生活之外,他们对于唐朝的律法制度,也是有自我独到的见解,并且将这些文化带回了自己的国家。使得大唐的律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东南亚各个国家。

2.律法的影响

唐朝的律法可谓是结构严明,文字简明,注释精确,内容完备。正因为如此,这样的修订法律称之为后世的楷模,并且以唐朝律法为根基的立法形式经久不衰。

五代各国在立法上基本是区域唐法;宋朝在制定律法时也是依照“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代时“参照唐宋之制”;明代的律法“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

在中国的传统历史上,唐朝时期的律法制度是十分完备的,也是我国封建帝制下的律法主义的最典型代表,可见唐朝的律例对于后世的影响。

3.唐朝律法经典巨著——《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原称为《永徽疏律》,唐高宗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编纂律例完成后有12篇500条,称之为《唐徽律》,唐高宗永徽三年,唐高宗命人编著解释《唐徽律》由此将届时和履历统称为《永徽疏律》。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唐盛世中,律法文化自然也不甘落后

这是一部传承着儒家经典思想的礼教文化和佛教文化的律法典籍。在这本律法体制中主要强调:礼法合一。除此之外,本部律法中还结合了当时社会体系中多元化的民族制度。因此《唐律疏议》是集合了前朝历史与多方位文化体系的发展进程和规则的一部律法典籍。同时也是中国传统历史上律法著作的巅峰巨著。

4.唐律的文化特色

唐律的文化特色十分明显分别为:礼法合一,科条简宽简适中,用刑持平,语言精练准确。礼法合一,唐朝的发展历史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思想主要:以德服人,以礼为先。唐朝时期的佛教文化也极其盛行,因此在制定律法的过程中,大量的融合了佛家的礼法以及教条规则的设定原则。

在唐律中,每到律法都是简明扼要,其中同属于一个罪行会因为其犯刑的轻重程度给予一定的

量刑。在此期间唐代的律法还极其重视“公平公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除此之外,法律的设定是为了让人们避免陷入非法的道路中,因此,语言的精炼准确就对法律的传播起到了良好的开端,语义表达信息的法律条文,上到王公贵胄下到平民百姓都可以轻易读懂其中的含义,如此的立法方式使得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与此同时道德水准也逐渐提高。另一方面也稳定了唐朝的统治。

李白免刑与唐代立法的特色

1.李白流放赦免

李白是唐朝时期最伟大的诗人之一,然而他的政途却是一生坎坷,并且险些为此丧命,但是好在几经波折可以免除死刑。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唐盛世中,律法文化自然也不甘落后

756年12月李白被流放至夜郎,起因是源自于一首诗:“王命三征去未还,明朝离别出无关,白玉高楼看不见,相思须上望夫山”。当时的李白在仕途上,壮志未酬抑郁愤懑之情难以抒怀,因此决定投靠于永王,但未曾想到好景不长,不久后永王也成为了一个政治牺牲品。

朝廷局势的动荡使得唐玄宗不得不开始进行逃亡之旅,除此之外,还将部分的权力分割给予肃宗。然而这种父子分权的形式,却为后来的政治动荡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

在一次战役中,玄宗两次任命永王掌握水军北上抗敌,当永王到达北上之后,肃宗为了一己之利出尔反尔,说永王叛国以谋反之罪将其镇压。当时李白被视为永王的党羽,最终被判死刑,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免除死刑以奴隶的身份流放于夜郎。

所以说李白在政治站队上出现了偏差,但是依照律法,依旧逃不过死刑。

但是,肃宗避免除了李白的死刑将其流放之夜郎,由此可见,唐朝律法制度中的开放与包容。

2.唐代律法的开放性

李白为何由死刑减至流放?这得归功于唐律中“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理念。这极大程度上是由于唐朝法律文化开放性吸收了儒家文化中“德”与“礼”的思想。而中国千年的考虑制度也是秉承着刑罚辅之以德育的思想理念。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唐盛世中,律法文化自然也不甘落后

在《进律书表》长孙无忌就明确的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由此,唐朝的律法文化也形成了一个多元性的发展,融合了儒家文化。

回到李白免刑,我们可以看出肃宗还是一个很有头脑的人,李白作为唐朝十分有影响力的本人,可以说是当朝的明星,深受着各路的文人才子所推崇。

在那个时局纷乱政权斗争纷杂的乱局之中,肃宗以唐律中:“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礼”法对于李白进行免除死刑,无外乎不是一种礼遇,也是治理社会统治国家的基本手段。

在《唐律疏议》中提起“依礼的次数多达17处,重点设计篇章有《礼记》、《周礼》和《孝经》等。

除此之外,唐律还融合了佛教中规定律法的规则,并且唐律中还收纳了异域文化,将其在这片中原大地之上进行融会贯通,使这些异域文化中的律法色彩在中华传统的律法定制中也呈现了它原有的光辉。

鼎盛时期的唐朝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吸引着来自于世界各地的人前来朝拜和学习,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小国。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唐盛世中,律法文化自然也不甘落后

3.唐代律法的包容性

唐朝的律法并不像汉朝的法制那样混乱,唐朝刑事制度上的理念多以宽容、包容和缓和为主,

在实际的实施当中,及时行乐,刑罚惩戒的威慑作用又彰显了刑罚的教育意义。

李白由死刑减免为流放很好的体现了当时唐律的包容性。并且在唐朝的律法规定中:“笞、杖、徒、流、死”这样的刑罚体系由轻到重这属于较为科学的立法原则。并且执法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唐律规定的有序形式制度一次定型,以免出现判刑不公的现象。

在李白的刑罚处罚上可以看出,唐朝的律法文化,并不十分提倡死刑,因此从礼法上也体现了对人性的一种包容。

唐律中立法分为三种:“公平”、“中正”、“慎恤”。对于李白死刑得以赦免就涉及了“慎恤”,讲求的是怜悯,慎杀与体恤又弱的双重含义。其次,李白虽犯有谋逆大罪,但罪不当诛,其因是由于受到主上蒙蔽。因此也体现了唐律中公平中正的司法理念。

除此之外,在唐代的律法中,对于异族的百姓,给予了宽大的处理。并且唐律中将这些异族的法律文化也容纳其中,充分的体现了唐代对于经济、法制、政治、文化等多方位的包容性。在其律法上也有深远的影响。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唐盛世中,律法文化自然也不甘落后

总结

唐代的律法文化,出现了一个承前启后的历史框架。对历朝法律体制进行了极大的融合,在此基础上依照唐朝的时代背景和文化发展,形成了一个特有的法律文化。为后世在定制律法上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在唐朝律法的构成上吸收了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和规则,保证了律法与时代共同发展。律法的包容性,力图实现最大的公平主义,使得唐朝的律法走向了逐渐成熟和完备。如此豁达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使得律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体制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白流放夜郎考》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精神的影响》

3、《关于内容和结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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