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錢太少還要求拼命加班,甚至威脅辭退員工,該怎麼辦?

解偉成


關於題主描述的問題,有3個點組成:1、工資太少;2、加班太多;3、公司要辭退;下面葉姐來幫你詳細分析下單位的做法和你需要如何對應。


給錢太少怎麼個少法?是勞動合同中工資約定本來就低,還是該給的費用沒給足?


1、工資約定本來就低,低於市場行情或周邊其它企業。

a.試著跟公司反映工資過低這個問題,單位有工會組織的話,儘量讓工會跟單位溝通,比你個人去和公司提更有效果。但公司一般都有內部工資體系,工資都是參照體系標準設定,除非你是核心人員,不然極少可能為了員工個人去單獨提高工資。

b.看看外面有沒有其他機會,多出去面試幾回,直至找到你滿意的工作然後果斷跳槽。


2、工資沒給足,加班費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支付。

按照勞動法,一般標準工時制下加班費的支付為:平時1.5倍,週末2倍,法定假日3倍。如下法律引文內容: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查看自己的工資單,加班費有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全。若有剋扣,可要求公司給予補足。


公司可否無限制地要求員工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是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才可以的。而且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有的童鞋也許要問:那我們單位安排加班,從來沒徵詢過我們員工意見,難道說單位一直屬於違法行為?

答案是否定的,其實只要員工聽從了安排,正常進行了加班行為,那就意味著已和單位協商一致同意加班了,不存在違法行為。當然一般情況下,我們員工也有義務配合單位安排的加班,主動完成份內工作。

但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題主描述的被一直要求“拼命加班”,自身條件不允許的話,是可以拒絕加班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單位能否以“不配合加班”為由辭退員工

如果屬於以下情況,單位不受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安排加班的條件限制。單位可單方面進行安排員工的加班,且員工有義務配合。這種情況下單位以“不配合加班”為由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情況下,單位不可以強制要求加班,且不能以此為由開除員工,否則屬於違法解除。


所以單位不可以無限制地安排員工加班,考慮公司效益的同時也考慮員工身體健康的保障;但我們員工自身情況允許的條件下,應該儘量配合單位的安排,並且要求公司給予足額的加班費;最後單位理論上不能以員工不配合加班為由辭退員工。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希望對你有幫助。

若還有更多關於職場困擾、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葉姐,將持續為你解讀職場乾貨。



職職小愛


這種公司不幹也吧,沒有發展前途。


用戶5403467288951


評估下自己,如果自己可以選擇,那麼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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