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照“常識、常情、常理”理解知識產權制度,別跟著感覺走

4月26日,恰逢世界知識產權日,看到頭條法律徵文的通知,普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知識。筆者也在想寫點什麼,為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普及及推廣共貢獻一下自己的力量,以此提高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增強人們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作為法律工作者,一直在學習、研究法律,但在學習到知識產權法律時,深感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思想、制度等與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有完全不同,完全不能用常識、常情、常理來理解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否則極易進入誤區。本來也打算寫一些案例的知識產權司法案例大的分享如影響較大的“喬丹”商標案或是相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分析、解讀。然,既然是為了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更多是為了給非法律的讀者去看去了解,純粹的、專業的知識產權司法案例對非法律專業的讀者來說或許難以引起其興趣。若是能夠分享幾個身邊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幾個知識產權的法律問題現象,而這些日常的現象與大眾的認識、常識卻大相徑庭,日常大眾也難以理解、難以接受,衝擊著人們常識認識。筆者也深感,若不能突破常識、常情、常理去認識瞭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規定,就無法走進知識產權法律,普通讀者亦是如此。下文分析幾個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但反常識的生活現象:

一、自己的寵物狗,別人拍成照片,自己下載該圖片竟要求付費!

事例:二郎神(人)在網上下載相關寵物的圖片,發現自己家的寵物哮天犬圖片,二郎神想下載哮天犬的照片,網站顯示版權屬於竟然屬於唐僧(人),若下載該照片圖片需支付照片的使用費用,二郎神從網上下載自家寵物哮天犬的照片,竟然被要求付費!————反常識吧,但合法。

解釋: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若唐僧對二郎神的寵物哮天犬進行拍照,且在拍照的過過程中唐僧對拍照的過程具有獨創性的選擇、處理,則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攝影作品,則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屬於唐僧。唐僧拍攝該作品也為侵犯他人權利,動物無肖像權。作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唐僧他人對該照片的使用唐僧有權要求支付相關費用。

物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是兩種權利屬性。二郎神雖然對哮天犬該動物擁有所有權,但對唐僧拍攝的哮天犬照片作品無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智力創造成果,是無形的,而上述照片是其智力成果的載體。物權是對具體實物載體的保護,是有形的。

二、花錢買了音樂專輯,回家播放自己聽不侵權,放到自己餐飲店面播放卻侵權!

事例:餐飲店老闆大臉酷愛音樂,買了一個音樂專輯“大碗寬面”,不僅買回家後在家裡聽,工作的時候,還在餐飲店面裡公開播放,邊做面邊聽音樂。結果該音樂的作品作者主張大黑侵權,並要求大黑支付使用費用。大黑一臉懵,我花錢買的專輯,咋還侵權了,咋還讓我支付使用費用。————大黑構成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反常識吧!

解釋:餐飲店老闆大黑買了該音樂專輯,大黑買回家自己聽、自己欣賞,屬於對其購買的音樂專輯的正當、合理使用,當然不會涉及侵權;但大黑將購買的音樂專輯在經營的餐廳內進行公開播放,則屬於商業性使用。著作權人對音樂作品享有表演權,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公開表演作品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而大黑在經營的餐廳內公開播放音樂作品的行為,未經著作人人許可、也不構成合理使用,構成侵權。

三、我自己的名字也叫支付寶,姓“支”名“付寶”,自己開店就不能用自己的名字!

事例:某老漢姓“支”名“付寶”,本來在生活在村裡一輩子默默無名,但沒想到活到大半生,自己突然火了,伴隨著馬雲的支付寶公司出名,自己也火了起來。現在自己火了後,老漢支付寶想開一家商店,並命名“支付寶雜貨店”。每個人對自己的姓名有權進行使用,而且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公司也很多,如“李寧”“馬應龍”。該老漢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字進行命名?————不可以,若命名“支付寶雜貨店”,則可能構成侵權。

解釋:按照我們的常識、常理來判斷,老漢自己的名字,老漢當然對自己的姓名有使用權呀,如開個雜貨店,以自己的名字來命名“支付寶雜貨店”。

但按照我國的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支付寶作為他人知名產品名稱、甚至能夠成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的 知名度,若是老漢以此命名,容易造成公眾的混淆,誤導公眾。以及基於商標法的反淡化理論,老漢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會削弱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也屬於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行為。

因此,你的名字叫支付寶,你開個店,你店的名字並不能叫支付寶,同樣,你也叫李寧,但或許你開的店卻不能叫李寧。(以上案例分析,僅供參考。)

我們在用一些常識、常理在看待一些知識產權現象時,我們直觀的、常識看法往往與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出入較大,反常識、反常情、反常理,因此本身我們不能用日常的生活經驗來理解知識產權制度。若要去了解知識產權制度,必須去了解知識產權制度、規定,若不能走出日常的生活經驗的誤區,則就難以走進知識產權。科學技術就是生產力,科技創新驅動實質是人才的驅動,而驅動人才進行科技創新的一個重要保障便是知識產權制度。在此處,筆者借仿美國前總統林肯名言“專利制度為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知識產權制度乃為人才的科技創新澆上利益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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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照“常識、常情、常理”理解知識產權制度,別跟著感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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