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夫妻感情不和,丈夫离婚前将8套房产中49%份额“赠与”父亲,法院这样判

在热播剧《我是余欢水》中,余欢水与老婆离婚时,不仅主动放弃所有财产,还愿意承担孩子所有的开销直至自己失去经济能力。可本案中的丈夫为了在离婚时不让妻子多分财产,竟然偷偷打起了 " 小算盘 ",把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自己的父亲 ……

母亲过世,八套房产他和父亲一人一半

2010 年 8 月 17 日

小季与小王登记结婚。

2011 年 6 月 30 日

小王的母亲何老太去世,生前没留下遗嘱,其与丈夫老王名下共有 8 套房产,其中一半归老王所有,另一半属于何老太的遗产。

2015 年 10 月 15 日

小王与老王两父子办理了继承公证:老王自愿放弃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均由小王继承。

2015 年 10 月 23 日

父子二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8 套房产由小王和老王各占 50% 份额。

夫妻不和,他把房产份额从 50% 减为 1%

不久后,小季和小王的感情出现危机,甚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于是驳回了离婚诉请。

可也正是因为这场离婚官司,夫妻俩心生芥蒂。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小王并没有把心思放在修复夫妻关系上,反而打起了房子的主意。他想,8 套房子本来就是父母年轻时打拼得来的,万一离了婚要分给女方一部分,岂不是太亏了!老王和儿子想到一块去了,于是父子二人悄悄跑到房管局,把 8 套房中小王的份额从 50%" 缩水 " 到 1%,剩余 49% 的份额全部赠与老王。

一年后,小季因和小王感情不和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这才发现房子产权变更的事。小季于是将父子二人告上法院,要求判决小王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将产权份额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王的赠与行为无效,撤销了小王和老王对房产权属份额所做的变更,恢复产权份额至变更前的比例。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小王对 8 套房享有的 50% 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小王的私自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看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案涉 8 套房中属于何老太遗产的部分,其丈夫老王自愿放弃继承权,因此,小王成为上述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而且继承行为发生在其与小季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部分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至于问题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 "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小王将对 8 套房享有的 49% 的份额赠与父亲,所涉财产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经过小季的同意,而且赠与行为发生在其与小季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之后,严重损害了小季的合法权益。老王作为小王的父亲,对两人起诉离婚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接受了赠与,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小王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小季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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