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收下這份來自檢察官的“止痛劑”

嗚 嗚 嗚

  頭上長了一個包

  今日出門未看黃曆,被飛來“某物”當頭一砸

  一天的好心情都不見了

請收下這份來自檢察官的“止痛劑”

  當物質文明發展得越來越快,我們居住和活動的空間開始慢慢向越來越高的上空延伸。我們已經適應了“生活在高處”,同時也面臨著“頭頂安全”的問題。“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治?也許很多人認為,隨手扔出窗外的東西本身就很輕,應該不會砸傷人。但事實並非如此。您知道嗎?

  調查數據表明

  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拋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拋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拋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送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一個4釐米的鐵釘在18樓拋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近年來,各地高空拋物事件頻發,讓樓下行人“步步驚心”,有的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嚴重後果。高空拋物已經成了一種嚴重的城市病,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最高法此次明確提出對高空拋物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意義非同一般。

  相關法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檢察官溫馨提示

  ⑴要充分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

  ⑵生活垃圾請袋裝後,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內!

  ⑶請注重言傳身教,用模範行為教育自己的小孩從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舉,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樓下亂扔雜物!

  ⑷高空拋物事關他人的人身安全,鄰里間應有監督高空拋物行為的義務,做好相互監督和提醒!

  ⑸儘量不要在陽臺外沿、窗戶外沿上擺放花盆、拖把等個擱置物和懸掛物,以免發生高空墜物等意外!

  高空拋物,不經意的舉動就將公德之美拋於腦後,餐廚垃圾也好,果殼瓶罐也罷,我們把它們裝在垃圾袋裡,下樓的時候扔到垃圾桶裡,不過是舉手之勞。如果直接丟出窗外,灑落的垃圾,既影響了環境,又會帶來安全隱患。

  新媒體第一小組 李夢潔

  繪畫 王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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