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載導盲犬:知法不夠,守法不足

近日,在山西太原,交警莉姐扮盲人體驗生活,帶導盲犬上公交車被拒,被趕下車的導盲犬委屈地哭了。4月26日澎湃新聞的這段視頻上了微博熱搜。4月27日澎湃新聞又進行了後續報道,“當時同行的是一位全盲視力障礙人士高老師,事發當天,他攜帶了殘疾人證明和導盲犬工作證。由於莉姐要親自體驗,遂先行上車。莉姐與司機發生爭執時,他及時向司機出示了證件,並向司機解釋了情況,但司機並不接受。”

拒載導盲犬:知法不夠,守法不足


不能否認,莉姐的體驗行為也有欠妥之處。攜帶導盲犬乘車,需要公交車為其提供不同於一般乘客的服務,這就需要提前告知司乘人員其具有享受這種服務的合法性。參照2015年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佈的《視力殘疾旅客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若干規定(試行)》,盲人在進站、乘車時,應主動出示殘疾人證、導盲犬工作證、動物健康免疫證明等。沒有事前出示證明,確有欠妥之處。

更值得說道的,是當事司機知法不夠、守法不足。導盲犬可以乘車,立法早已經明確。2018年10月修正的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2012年8月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2018年1月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發佈施行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老年人殘疾人出行服務的實施意見》規定:“保障持殘疾人證、導盲犬工作證、動物健康免疫證明等相關證件的視障人士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

以上是國家層面的立法,如果認為國家層面的立法不夠完善,那麼山西當地的立法也已足夠補充。2010年7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規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優先購票、優先搭乘各類公共交通工具,免費攜帶輔助器具和導盲犬”;2015年5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規定,禁止攜帶動物乘車,但“導盲犬除外”;2016年5月太原市政府發佈的《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規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辦理助殘乘車卡後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優先搭乘各類公共交通工具,免費攜帶輔助器具和導盲犬。”這些是山西省的立法,均對攜帶導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遺憾的是,這些從國家到地方的立法,當事司機應該都不知道,否則他不會那麼魯莽地拒絕。

這些規定不可謂不全面,也不可謂發佈時間不夠久,可是,專業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居然不知道。據澎湃新聞的後續報道,“高老師稱,作為一名全盲視力障礙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被拒載的現象很常見”“山西省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相關人員表示會加大對員工培訓的力度”。可見,因為不知法而不守法的從業人員並不是個例,而公交公司似乎剛剛認識到。

同情弱者,幫助弱勢群體,是公民應當具有的道德情操;學法、知法、守法,是新時代每一個人勞動者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和基本技能,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必經之路,需要我們互相監督、互相促進,共同提高。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蘇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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