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文書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老賴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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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要堅持自己權利保護,決不能讓法院生效文書成為法律白條。執行申請人除了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拘留,罰款,限高,破產外,還有權利申請法院按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偵辦。自己也有權利向法院刑事審判庭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老賴刑事責任。今天就談談如何進行刑事自訴。

一、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後,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要求公安機關向您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向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自訴的條件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 向公安機關控告,如果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受理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進行。

法律依據:《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規定: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執行法官移送公安之後,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或者在接受案件後超過60日不予答覆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律依據:上述《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四、刑事自訴立案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

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護照複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複印件;

3、 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材料,包括:被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資料;被告人為單位的,應當收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4、 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不予立案決定;

5、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刑事自訴案件要求自訴人提供的證據目錄。準備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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