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來了:打工者中午外出就餐,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傷?

佛山刀哥,20多年人事經理經歷,參加百餘場仲裁和勞動訴訟,請點關上面紅色關注鍵,日後可以幫助到你。


最新案例來了:打工者中午外出就餐,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傷?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網絡取圖)

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勞動者的主要責任,都可以判為工傷。但是,也有一些現實中的特殊情況,如:中午吃飯時間,去外面就餐,發生交通事故不是勞動者的主要責任,能否定義為工傷呢?

下面,我們來用一起最新的案例,來看看這類情況,究竟是工傷呢,還是不是呢?

案號:(2019)渝行申164號、(2018)渝05行終709號

事件發生經過:

某某在公司是做雜工的,主要就是搞好車間衛生。他上班的時間是這樣安排的,每天早上8點開始上班,下午4點下班。而中午公司設有食堂提供中餐,他應該在飯堂吃完中餐後,馬上回到崗位繼續上班的,公司在中午的規定是沒有午休時間,吃外時間並沒有扣除出勤。

當日上午,某某向上級主管請假1小時外出參加弟弟的宴請,上級主管批准後,他在11點30分出廠,前往弟弟吃飯的地方,結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某某在事故中無責任。

某某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內容:認定為工傷。

所在公司大叫冤枉,堅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結果社保局又作出了《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20天后,重新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通知。

某某也大叫冤枉,同樣堅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某某是上連班,中午不無休息。他屬於因私請假外出就餐,並非通常意義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職責。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在上下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於是某某請假外出就餐途中受到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最新案例來了:打工者中午外出就餐,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傷?

法庭審理


刀哥點評:

1、工傷保險條例中,上下班途中作出了非常明確的限制。而本案中的某某,顯然不屬於這個匯範疇。

2、現實生活中,刀哥作為一名20多年的人事經理,平時處理了非常多的類似的情況,如有的員工,在上班途中,騎車摔傷了,不屬於交通事故,更是自已的原因,也跑到單位,非要評定為工傷。刀哥也曾費盡口舌解釋半天,而員工還是不聽,說:上下班路上出事,不是工傷是什麼?法律都規定了。

3、有些打工者,對法律條文一知半解,聽信旁邊的人的說法:什麼上下班出事了就是工傷。這是一種嚴重的歪曲,工傷保險條例僅針對“上下班路上,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才是工傷,而其他事故,如自已摔傷,被人打傷,意外被樹枝砸傷,這些顯然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件規定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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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辯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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