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員工滿五十歲,且滿十年工齡,公司裁員有賠償嗎?

用戶4652147998638


這個問題,還真有點特殊性!公司裁員是否賠償,理論上與員工是否到退休年齡,是否夠十五年交社保關係,沒有關係!一碼歸一碼。只是考慮,工作合同怎麼籤的?簽了幾年合同。按照之前,我印象中,似乎國家說過一個,如果員工與公司連著簽了兩次合同,第三次員工就應該自動成為公司的固定員工(不知道這個印象是否變動)。一般而言,如果這個員工,到了退休年齡,公司明確與這位員工說:你到了退休年齡,公司不再續約。這樣,公司是不賠償的!至於夠不夠十五年,那是城市發不發退休的事,與這個事情無關。所以,我個人覺得,如果這位女員工確實到了退休年齡,很大可能公司不會賠償!即便公司沒有明確告訴你,但一旦你打官司到法院,嘴邊的話,就是你到了退休年齡,公司才終止合同的。但這種退休,必須嚴格執行到員工的生日。我印象中差幾個月都可能要做點賠償的。所以,這方面政策只有問做過人事管理的人員才會非常清楚。但各個城市也會有差異。

但如果現合同簽到五十一歲之後,而現在公司違反合同,提前一年解僱你,這公司就需要賠償了。一般而言,合同很重要。


京都老客41118


[悠閒職說]觀點:國家法定的女工人退休年齡為五十週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公司女員工年滿五十週歲時,公司是可以通知停止繼續工作,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女職工滿五十週歲,且滿十年工齡,公司解聘的情況,實際不是裁員而是勞動合同終止,是合法的,但是否需要給予賠償或補償,則要看能養老保險繳費是否已累計達到十五年,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

一、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國家規定:男幹部、工人年滿六十週歲退休;女幹部年滿五十五週歲退休,女工人年滿五十週歲退休。從事特別繁重、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種可提前五年退休。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這一條款,女職工雖然達到五十週歲,但如果因養老保險繳費累計未繳滿十五年而不能領取養老金,則不符合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而企業給予裁員,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自然需要給予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如果企業與女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則視同企業與女職工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女職工年滿五十週歲無法正常辦理退休,而企業又給予強制裁員,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女職工賠償經濟補償金的雙倍賠償。

綜上: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公司女員工年滿五十週歲時,公司是可以通知停止繼續工作,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女職工滿五十週歲,且滿十年工齡,公司解聘的情況,實際不是裁員而是勞動合同終止,是合法的,但是否需要給予賠償或補償,則要看能養老保險繳費是否已累計達到十五年,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如果因養老保險繳費累計未繳滿十五年而不能領取養老金,則不符合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而企業給予裁員,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自然需要給予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與女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則視同企業與女職工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女職工年滿五十週歲無法正常辦理退休,而企業又給予強制裁員,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女職工賠償經濟補償金的雙倍賠償。


悠閒職說


根據題主的描述,女員工已經年滿五十週歲。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女工人50週歲。

因此該女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具有上述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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