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种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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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98期/总第1788期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种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制造、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根本上消除毒品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彻底杜绝我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根据《禁毒法》和《山东省禁毒条例》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受旧社会陋习影响,我县部分群众有在村庄周边菜园地、田间地头、河滩低洼地、养殖场、房前屋后、无人居住院落等地,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大麻的习惯,且常与大蒜等作物混杂种植,极难发现及铲除。种植大烟和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量将构成犯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种植。

二、坚决铲除毒品原植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公检法、民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村(居)委员会联防联查、密切协作,围绕排查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及重点人员,按照“五个不放过”要求,即不放过一村一户、不放过一河一沟、不放过一园一地、不放过一家一院、不放过一株一苗,全面开展禁种预防宣传、拉网踏查、无人机航测、严厉打击整治等工作,确保我县航测巡查“零发现”,努力实现“零种植”。

三、严打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铲除已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追究。对不予自行铲除甚至抗拒铲除的,或经警告、处罚后仍再次种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励。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为平安郯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四、《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一)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

(二)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1万元。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来源:郯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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