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姐妹因房前屋後田地你佔我奪終反目,對簿公堂。2020年4月23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排除妨害糾紛,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佔地建房埋下積怨
趙某與李某系堂姐妹,兩家祖宅相鄰。1997年,村集體土地二輪承包期間,趙家承包房屋周圍扣除自家宅基地與李某家宅基地後折算為0.88畝的土地。1999年,李某母親王某經批准翻建房屋,因建房佔用了趙家部分承包土地,雙方產生矛盾。經村幹部調解及兩家協商後,兩家互換承包地,由村調整,記入相應賬冊。
四周被圍難以通行
2006年,王某去世。李某戶籍地在外省,未居住在祖宅中。之後,李某回來居住時,因房屋四周均為趙某家的承包地,且趙某在承包地上種植養蠶用的胡桑樹,其房屋前的出腳路較小,有礙通行,李某與趙某二人矛盾爆發。
2016年10月,該村全體村幹部及村民代表召開會議,就趙某和李某因出腳路產生的矛盾糾紛進行了討論,最後一致意見是:必須留路給李某走。
但經村鎮有關部門做工作,雙方矛盾一直沒有化解,甚至幾次由公安出警平息。
潑濺糞水矛盾升級
2016年12月8日,李某因覺路不好走而將屋旁胡桑枝條折斷。此時,趙某在桑田裡施用雞糞水,發現李某在折斷胡桑枝條。兩人遂發生肢體衝突,趙某用雞糞水潑在李某的身上。李某即以侮辱罪對趙某提起了刑事訴訟。公安機關對趙某決定執行逮捕。
2017年7月3日,為平息此案,兩家在村幹部等人的見證下,就王某生前房屋四鄰界址進行了確認,並製作了宗地圖。李某需按照確認的界址圖在房屋右前側修出一條水泥路。7月4日,趙某與李某達成調解協議,李某撤回刑事自訴。
罔顧協議再上法庭
趙某被釋放後,並未遵守調解協議的內容,而是在已確認給李某修築的水泥路上鋪上泥土,並種植作物。雙方繼而又發生了衝突,隨即趙某起訴至法院,主張被告李某強行侵佔其承包地,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母親王某建房時所佔用的趙某家部分承包土地,已通過村集體完成土地使用權調整,並且記入相應賬冊。兩家互換承包地的行為合法有效,應當予以認可。且原、被告發生糾紛後,關於雙方之間的界址已經依法得到進一步明確,雙方應當按照已經確認的界址進行生產生活。原告趙某主張被告李某強行侵佔其承包地,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鄰里、家族之間難免產生摩擦,在與鄰居、家人相處中產生矛盾時,心平氣和進行溝通至關重要,針鋒相對只會傷人傷己,給鄰里感情、家族親情造成裂痕,直至關係破碎,難以彌補。(海安市人民法院: 楊月如 韓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