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7期 五一特輯,勞動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一)僱員受傷應賠償 僱主拒不執行被處刑罰

僱員在裝卸化肥過程中,被傾倒的肥垛砸傷,導致全身多處傷殘,法院判決僱主賠償之後,僱主不僅不主動履行,還在案件轉入執行程序後仍拒不執行,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董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近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拒執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從2016年11月開始,李某在董某經營的公司處從事裝卸工作,計件工資。2017年1月16日下午點4左右,原告在裝卸化肥過程中,被傾倒的肥垛砸傷,被告公司立即將李某送往通遼醫院搶救,診斷為全身多處骨折。經傷殘鑑定,被評為九級傷殘。


第697期 五一特輯,勞動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一)僱員受傷應賠償 僱主拒不執行被處刑罰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本案中,李某的工作是接到董某公司的通知後按公司的指示裝卸化肥,工作時間和地點都由董某公司指定。因此,李某與被告董某公司之間形成僱傭法律關係。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董某公司賠償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金額合計255312元。

判決生效後,董某不主動履行義務,在案件轉入執行程序後,董某於2018年4月10日得到工程款8萬餘元,董某第二天就將賬戶錢轉出,導致判決無法執行,2018年9月18日,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向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移送相關材料,被告人董某於2019年3月20日被依法傳喚到案。案發後,被告人董某親屬賠償李某20萬元,李某表示對董某予以諒解。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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