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贪污案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由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贪污案,2020年4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村委会干部的职务之便,伙同其余四名村干部套取粮食补贴资金13万余元;伙同其余五名村干部作为贫困户虚假申请省级产业化专项扶贫资金1万余元;借村里贫困户的名义虚构建房事实套取危房改造补助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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