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行原油05合約一事,有懂法律的條友聊聊嗎,有何想法?

愛拍照的阿木0


首先,這是4月15日美國芝加哥交易所單方面改變規則,允許石油期貨跌到負值,而之前跌到0以下是不允許交易的。僅僅五天時間,中國銀行根本來不及改自己的系統,也來不及與客戶協商更改協議。大家之前都以為最多就是本金全部損失。誰知道,還能跌到負值?所以投資人都不認賠。但這麼大損失,要麼中行兜底,要麼投資人買單。終究有人要出這筆損失的。

其次,從條款看中行有這樣的約定,即交割日如果選擇交割,要麼補差價,要麼移倉,繼續補差價。既然有這樣的約定,投資人無論選擇那種都要補差價。所以條款看,應該是投資人應該買單,願賭服輸。但是肯定有很多人不買單,這就涉及到你中行敢不敢集體訴訟你的投資人?讓他們徵信都計入逾期不良?這是一個選擇的問題。


忙總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我正準備寫一篇法律分析文章。


李小平大律師


原油寶鉅額虧損的責任方不在投資者,具體原因請看我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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