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你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威脅、恐嚇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實施的侵害行為。當婦女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後,經常會出現忍受暴力、不敢反抗的情況,但其換來的往往是愈發嚴重的家庭暴力。面臨家庭暴力時,婦女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基本案情

申請人羅女士與被申請人黃某系夫妻關係。雙方因拆遷款項分配以及黃某隱瞞前有過長達十年的服刑經歷等原因,關係惡劣,處於分居狀態。黃某因此對申請人羅女士不滿,長期以跟蹤、尾隨、上門吵鬧等方式騷擾羅某及其家人,期間曾對羅某實施過毆打行為,造成了羅某的身體傷害。羅某對此十分恐懼,遂於2016年9月27日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湖南省株洲市某法院於當日下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民事裁定書。黃某收到上述裁定書後,多次違反裁定書中的規定:

1、黃某再次來到羅女士家中,與申請人羅女士的姐姐發生爭執、追趕,羅女士姐姐被迫至2樓陽臺護欄處墜落(4米多高),造成盆骨、手骨、腰椎等多次骨折,生命垂危;

2、2016年12月3日與申請人羅女士妹妹發生糾紛打鬥;

3、2017年1月和2017年3月等多次到申請人家鬧事,跟蹤、騷擾申請人近親屬甚至是讀小學一年級的侄女;

4、多次在申請人羅女士位於株洲市住所及相關近親屬住所的200米範圍內活動。

因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裁定書有效期只有6個月,申請人及其近親屬目前依然處於遭受家庭暴力及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境下,為保障申請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遂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延長人身保護令。

裁判結果

本案由株洲市某法院審理並指出: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於2017年3月26日到期,該人身保護令有效期間,申請人羅女士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情況屬實,申請人羅女士的申請符合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綜上,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第一,禁止被申請人黃某對申請人羅女士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禁止被申請人黃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羅女士及相關近親屬;

第三,禁止被申請人黃某在申請人羅女士住所及其相關近親屬住所200米範圍內活動。

典型意義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涵蓋了訴前、訴中和訴後各時間段,而且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依附離婚訴訟

。同時,《反家庭暴力法》對人身保護安全保護令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家庭成員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從而避免嚴重後果的產生。法院通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也彰顯了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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