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規出爐!45條保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保駕護航!

原文:最高人民法院新規出爐!45條保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保駕護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全文分為七個部分,共45條。第一部分強調深刻認識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意義;第二部分明確了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第三至第七部分分別規定了人民法院如何服務和保障現代農業發展、鄉村生態文明建設、文明和諧平安鄉村建設、促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和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接下來宜畝地小編就給大家梳理一下《意見》有哪些亮點。

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三權分置、耕地保護

《意見》具體規定如下:

農村土地承包:依法保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確保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促進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要求保護農村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按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權利。在充分尊重農民真實意願的基礎上,合理有序促進農業市場化、集約化、組織化、規模化發展。

三權分置:依法依規調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糾紛,保障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護農村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的基礎上,依法保護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農村住宅、農業設施和休閒旅遊設施等建設,大力支持改革試點地區開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於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違反土地用途管制、工商企業和城市居民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的行為,依法認定無效。

耕地保護:依法妥善審理耕地保護糾紛案件,維護國家糧食安全。貫徹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佔用耕地特別是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實現“用途管制、節約利用、嚴格管理”的耕地保護目標。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對汙染或破壞耕地、將基本農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責任人採取汙染治理、復墾等恢復性補救措施,堅守耕地紅線。


最高人民法院新規出爐!45條保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保駕護航!

文明和諧平安鄉村建設:掃黑除惡、依法嚴懲犯罪

《意見》具體規定如下:

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增強農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把持農村基層政權、操縱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商貿集市、批發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黑惡勢力“保護傘”。

依法懲治危害農村社會安全的犯罪,推進“法治鄉村”“平安鄉村”建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鄉村和諧穩定。依法妥善審理因婚戀糾紛、鄰里糾紛、土地權屬糾紛、徵地拆遷糾紛等引發的刑事案件,做好調解工作,爭取案結事了。充分尊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農村風俗和生活習慣,審慎審理因農民日常生產生活引發的刑事案件。將依法懲處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從源頭上防範農村各類犯罪,維護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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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治理:鄉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堅持政教分離

《意見》具體規定如下:

準確把握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的關係,積極搭建法治與德治的橋樑,促進完善鄉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充分保護村民的自治權利,堅持農民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主體地位,審慎把握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之間的邊界。在實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時,注重發揮好德治的作用。堅持寓德治於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讓柔性的道德獲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與法律相得益彰。通過發揮司法審判的道德引導、行為規範作用,推動禮儀之邦、優秀傳統文化和法治社會建設相輔相成。依法打擊農村基層“微腐敗”“蠅貪”,積極參與基層治理,助力實現鄉村治理有效的目標。

堅持政教分離政策,嚴禁宗教干預國家司法職能的實施。禁止邀請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來處理農村矛盾糾紛。正確把握宗教教義與民族習慣、社會道德的邊界,依法懲處打著宗教旗號侵害廣大信教群眾、農村群眾的婚姻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信仰與不信仰宗教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通過巡迴審理、以案說法等方式,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係,提高法治觀念。

鄉風文明:鄰里糾紛、高額彩禮、贍養老人

《意見》具體規定如下:

大力弘揚社會美德,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依法妥善處理鄉村鄰里糾紛,弘揚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鄉鄰美德,維護熟人社會基於血緣、親緣、宗緣、地緣關係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紐帶。注意甄別地方風俗、民族習慣,通過司法審判引導農村摒棄高額彩禮、干預婚姻自由、不贍養老人等不良風氣。通過司法審判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在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移風易俗行動中依法行使職權,推動鄉風文明新氣象的形成。

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促進鄉村和諧家庭建設。對於陷入危機的婚姻,要加強救治,大力弘揚家庭美德,著力維護家庭穩定。對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要注意鈍化家庭矛盾,預防因家庭糾紛導致惡性傷害事件發生。引導家庭成員樹立行為規範,弘揚優良傳統道德,培育家庭美德。積極鞏固有利於家庭穩定的財產製度和情感基礎,著力保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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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生態 :鄉村土壤、水源汙染

《意見》具體規定如下:

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引導樹立良好的環境保護理念。依法妥善審理涉及鄉村土壤、水源汙染等環境侵權案件,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嚴格追究民事責任,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糾紛案件中的適用,積極營造不敢汙染、不願汙染的法治環境。積極穩妥審理鄉村生態補償案件,推動形成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受償的工作機制。依法妥善審理在發展鄉村生態旅遊過程中產生的合同糾紛和人身、財產損害等侵權糾紛案件,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態產品和服務供給。

依法妥善審理汙染鄉村環境、破壞鄉村生態刑事案件。依法嚴懲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和造成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嚴重後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犯罪行為,築牢鄉村生態環境安全司法保護屏障。在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審理中探索將環境資源生態價值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對因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護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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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法權益:農民人格權、外嫁女和入贅婿權益、農民工權益

《意見》具體規定如下:

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要以農民權利保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和農民各類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農村生產經營秩序。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集體資產不流失、農民權利不受損的原則,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發生的矛盾糾紛。依法妥善審理非法截留、扣繳農民承包收益案件,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收益。通過加強農民權利的司法保護,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依法保護農民人格權,加大鄉村地區人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懲處為追討債務而侵害農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工單位或個人非法拘禁、強迫農民工從事危重勞動,非法收買和使用被拐騙兒童勞動、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妥善審理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糾紛案件,保護農民身體健康權。依法懲處虐待、遺棄等犯罪行為,著力保護農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督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保障適齡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保護農村兒童的受教育權。


最高人民法院新規出爐!45條保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保駕護航!

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保護農民基本財產權利。充分認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基本財產權利的重要意義,審慎處理尊重村民自治和保護農民基本財產權利的關係,防止簡單以村民自治為由剝奪村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不斷加強與農村農業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單位的溝通協作,依法依規保護農村外嫁女、入贅婿的合法權益。

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發揮農民工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作用。加大對進城務工農民工在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護。依法保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返鄉創業農民工合法權益。著力保護在城市生活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讓農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穩得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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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打擊假冒偽劣、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促進金融資源向“三農”傾斜

《意見》具體規定如下:

依法打擊制裁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實施質量興農戰略。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或安全標準的農業生產資料、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農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農產品從有到優轉變、農業從增產導向向提質導向轉變。

依法保護鄉村投資者等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依法保護農戶間多樣化的聯合與合作,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服務公司等新型農村市場主體的保護力度,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依法保護鄉村投資人權益,引導社會資金流向鄉村,補齊鄉村發展面臨的資金短板。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源轉變為資產、資金轉變為股金、農民轉變為股東而形成的新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應依法依規予以保護。

依法規範各類金融行為,促進金融服務農村實體經濟。依法保護資金互助等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適合農民需求、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模式,促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助力實現鄉村產業興旺、農民生活富裕。嚴厲打擊“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嚴格依法限制高利貸,加大對變相收取高息行為的審查力度,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依法保護農業信貸、普惠金融,促進金融資源向“三農”傾斜。

《意見》涉及農村土地、農村金融、農民合法權益等多個方面,全文下載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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