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一把手为何不能称为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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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之所以叫「检察长」而不是「院长」,跟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并没关系,而是最早由其职责决定的。中国称呼「检察长」大概是继受了习惯称呼,而非刻意设置。

第一,除了中国以外,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最早基本上隶属于法院,或者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故并不称呼「检察院」,多用「检察署」或「检察厅」称呼,因此检察机关的首长通常并不称呼「院长」。

第二,法院院长称呼「院长」,是因为作为法院院长(而非首席大法官)时的最主要职责是管理法院,而不是管理每场审判,主持或主要负责每场审判的法官当庭叫「审判长」;检察长的最主要职责,在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则是代表检察机关,即「代表全体检察官」或「代表检察权」,管理检察院反而是其附属职责。这也是「公诉」制度的体现之一。例如在英国,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追诉某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叛国案和重大的违宪案;授意批准涉及国家秩序、国家机密、种族关系的犯罪等案件之公诉。又如美国,美国联邦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检察长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地方检察长则代表地方检察机关出席地方法院的公诉案件。在英国和美国,检察长一般称为「Attorney General」,是因为在公诉中,他们的角色是「政府代表」或者「政府律师」。在职责这个层面上,作为全体检察官(很多时候被视为国家机构,类似国家主席是机构而不是职务)之代表或检察权之代表时,「检察长」才能体现出意义(英文里General之意义),「检察院院长」则不行。

第三,中国的「检察」制度大概由清末法制改革时由英美和德日的检察制度改进而来,比较可能的是日语「検察官」转化而来,民国时期继受了「检察总长」「检察长」等概念,新中国移植了苏联系统后继承了「检察长」的称呼。在中国大多数时候检察院检察长会授权或指定某检察官代表「国家之检察权」进行公诉,而非凡事亲自出庭,因此中国「检察长」名字与职责的联系就被弱化了,在加上中国的检察机关从法院或政府分离出来了,也叫「院」,并且与「平级法院」平级组成司法机关、经常同时出没,故而客观上造成了这种混淆。不过由于其名称与职责的联系只是弱化,而非瓦解,故而大概在命名时就继受了「检察长」的原始概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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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一把手通常称为检察长。之所以这样称呼,而不像法院那样称呼为院长,主要原因有二。

一、突出检察院的职能作用和重要地位。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检察、监督法律的实施,重点监督公安、司法、法院等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查处、纠正、惩处执法部门及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因此,称为检察长更凸显其地位、作用的不一般。

二、是一种约定俗成。我国的检察制度主要是源自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体系。这套体系包括职能、职责、机构设置及称呼等。而且,称呼为检察长也是国际通行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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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从我国检察官制度的起源谈起。民国建立后,仿照西方建立了法院,这个时候的法院里面不仅有法官,还有检察官,这种设置叫做“法检合署”制。当时主管全院事务的长官被称呼为院长,而只负责管理检察官的长官,就只能称呼为检察长。从此以后,检察长的称呼便一直保留下来了,即使检察官群体后来从法院独立出来,成立了单独的检察院。现如今法国仍然实行法检合署制,法院同时存在院长和检察长两个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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