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堅明律師:毒品“缺失”之五次購毒三次走毒案疑點何在呢?

黃堅明律師:毒品“缺失”之五次購毒三次走毒案疑點何在呢?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 黃堅明

何國銘:刑事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毒品無疑是涉毒命案最關鍵的物證之一,就如殺人命案中的死者屍體物證一般重要。但殺人案死者屍體有可能早已被“焚屍滅跡”了,涉毒命案之毒品物證也可能被吸毒者“吸食殆盡”了,也可能被走私毒品之徒將涉案毒品走私到國外販賣掉了,也可能僅僅系被追訴人認罪口供中提到過,但僅僅是“人為編造”且“從未存在過”的虛假毒品實物吧。因此,針對緝毒人員沒有實際查獲毒品實物類型的涉毒命案,辯方及辦案人員均應保留足夠的警惕性和質疑精神。我們將結合自己親辦的涉及數十公斤、甚至是一百多公斤的涉毒命案,涉及五次購毒、三次走私毒品之涉毒命案,談談我們對毒品滅失型涉案的一些辦案感悟。具體分析如下:

一、毒品物證缺失但被追訴人被定案的涉毒案例甚為常見

在司法實務中,對毒品實物滅失型涉毒案被追訴人判處刑罰是“有條件允許”的,但原則上禁止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會議紀要)中關於“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明確規定:“在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簡言之,儘管涉案毒品缺失,但被追訴人本人認罪過,且其認罪口供與其他同案被告人認罪口供相互吻合,客觀上也有其他證明力高的證據佐證被追訴人認罪口供的真實性,並且能完全排除案件存在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辦案機關完全可以對被追訴人進行定性量刑,但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二、因毒品滅失而無法認定為犯罪的涉毒案例也很常見

最高法刊發的《刑事審判參考》第【971號】“李剛、李飛販毒毒品罪一案”,公訴機關指控李剛三次將海洛因販賣給韋可發,李剛對現場查獲的第三起販賣毒品事實不持異議,但始終否認之前的兩起販賣毒品事實。該案中有相關的通話記錄書證證實李剛與韋可發存在通話,公訴人以二人之間存在通話記錄為由,據之認定李剛與王秀在毒品交易之時存在犯意聯絡,以此作為指控李剛出售毒品的關鍵證據,但最高法認為對檢察機關的觀點不予支持,認為只有當依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且不存在合理懷疑時,才可以依法認定。通話記錄與韋可發的指供在李剛前兩次販賣毒品事實的證明方向上仍屬單向證明,沒有得到李剛的供述或者在案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手機通話記錄只能證明二人存在存在聯絡,據之推定二人存在毒品買賣交流僅是依經驗法則作出的主觀推測,認定案件事實還應當始終堅持證據裁判規則,由此綜合韋可發的指供與通話記錄,並不能必然得出李剛前兩次販賣海洛因的結論,故韋可發對李剛前兩起毒品的指供和二人之間的通話記錄,不能作為認定李剛前兩次毒品犯罪的根據。

事實上,在審查起訴階段,因涉案毒品實物滅失而導致被追訴人獲不訴釋放的案例更多,之前我們已撰寫過類似的文章。此文不再贅述。

三、五次購毒三次走私毒品數十公斤涉毒命案背後異常情形分析

在我們辦理的某某涉嫌五次購毒三次走私一案最異常情形是辦案人員沒有查獲涉案的數十公斤或一百多公斤毒品可疑物,致使我們對被追訴人認罪口供的真實性有異議。

涉案偵控人員認定的核心案情是:某某等人為了牟取利益,從多名涉毒上家處購買數十公斤或一百多公斤毒品可疑物後,安排其下屬於某年9月及12月將涉案毒品可疑物藏匿於其他貨物當中,然後分兩次走私到國外。但在此案中,根據某某等人作出的認罪口供,其實際涉嫌五次購毒,三次走私毒品,但此案最大疑點是辦案人員根本就沒有查獲某某等人認罪口供中所述的數十公斤或一百多公斤毒品可疑物。作為辯方,我們覺得此案存在太多疑點。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如上所述,涉案毒品早已滅失,且辦案人員查獲的涉案毒品實物與某某無關,這是此案疑點之一。

其二,此案疑點之二是此案多名被追訴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均供述其遭受嚴重的刑訊逼供,且當庭翻供,明確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此還提供相關的線索材料。

其三,某某所作的多起訊問筆錄中,明顯存在前後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形。如:其口供在次數、數量、價款、來源以及涉毒時間上均不一致。事實上,其他同案被追訴人認罪口供也存在類似情形。

其四,從證據採信規則上來看,多名被追訴人的認罪口供在具體的走私次數、毒品價格、毒品數量、具體時間上均存在差異,亦不能證實某某等人共謀實施了涉案的走私毒品的行為。

其五,作為專業律師,我們不能輕信被追訴人堅持的其認罪口供系刑訊逼供之下作出的虛假認罪口供,也不能輕信其無罪辯解,為了查明涉案毒品是否客觀存在,為了查明涉案貨櫃內是否真實藏匿有毒品,我們特地到案發地買了同廠家、同型號、價款基本相同的涉案貨物,並進行針對性的模擬偵查實驗。針對毒品的稱重及重量問題,我們將在後續文章提出更嚴密的論證和反駁。

綜上所述,毒品犯罪案件的頻發,意味著“從嚴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刑事政策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但從嚴打擊,不等於降低入罪的證據標準,更不等於辦案人員可以蓄意冤枉無辜,不等於辦案人員可以憑空炮製冤假錯案。在無證據證支持的情況下,辦案人員不能單憑主觀猜測,偏信經驗主義,蓄意有罪推定,如此辦案,不僅不能保障案件的質量,還極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出現。唯有重調查研究、重證據,才能保證無辜者不會被錯判、錯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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