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样的“白条”也能入账

提到白条入账,想必财务人员避之不及。那么遇到“白条”怎么办?一定就不能作为合规的凭证吗?

为了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其中就提到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可以作为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请注意一定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所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按次500元)。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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