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亂象,網信辦出手

1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8日。


直播亂象,網信辦出手


意見稿提出: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直播營銷人員真實身份動態核驗機制,在直播前核驗所有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提供直播服務。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防範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以顯著方式警示用戶平臺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對高風險行為採取彈窗提示、違規警告、限制流量、阻斷直播等措施。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注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不適宜未成年人參與的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營銷人員及因違法犯罪或破壞公序良俗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期限,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


用戶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用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


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佈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發佈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

(三)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四)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

(五)侮辱、誹謗、騷擾、詆譭、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六)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七)涉嫌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來源:“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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