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日照全市兩級法院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和穩企助企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懲妨害疫情防控各類犯罪,助力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審結了一批典型案件。經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評選,梳理出了10個典型案例,主要涵蓋疫情防控背景下依法打擊擾亂社會秩序、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創新互聯網審判方式化解糾紛等方面內容,同時體現了疫情防控期間法院依法對相關案件快審快判的工作思路。

一、被告人韓邦峰、楊文革等兩起重大黑惡勢力犯罪二審維持原判案


【基本案情】韓邦峰等4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五蓮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等罪數罪併罰,對首犯韓邦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42名同案犯分別根據其所犯罪行判處相應刑罰。韓邦峰、姚守森等15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楊文革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莒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罪數罪併罰,對首犯楊文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他10名同案犯分別根據其所犯罪行判處相應刑罰。楊文革、楊曉龍等4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二審期間,新冠肺炎疫情突發,對案件審理工作造成一定影響。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日照中院)不等不靠,通過視頻連線遠程提訊,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在線聽取被害人意見,並運用信息化手段為律師閱卷、會見提供便利,聽取各辯護人意見,確保了程序合法,查清了案件事實。2020年3月12日和3月17日,日照中院分別對韓邦峰等4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楊文革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二審裁定,均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日照中院堅持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動搖,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平安穩定,嚴格落實院長帶頭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制度,充分藉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有力保障了案件順利審結,全市法院將繼續謀劃好疫情防控背景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制勝之策,堅決做到疫情防控不放鬆、掃黑除惡再加速,打好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戰。


二、被告人王某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日照市東港區南湖鎮某村鄉村道路行駛至該村疫情防控檢查站附近停車。為發洩不滿情緒,王某某在該村防疫檢查站任意摔打隨身物品,並駕車撞向檢查站帳篷,致一人受傷,並造成防疫帳篷等物品損壞。經鑑定,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6.5mg/100ml。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王某某在疫情預防期間,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依法從重處罰。東港區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疫情防控工作關係著公共安全,與社會大眾利益休慼相關。在防疫期間,每個公民都應遵紀守法,服從管理,尤其不得實施暴力等極端行為,否則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還觸碰了法律紅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堅決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各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堅強司法保障。


三、被告人孫某利用微信虛假出售口罩詐騙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5日,孫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物資緊缺的現狀,在明知自己沒有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在網絡上下載口罩圖片,謊稱自己有口罩現貨,並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發佈虛假消息售賣口罩,詐騙被害人22名,騙取資金共11300元。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嵐山區法院)於2020年4月3日當庭宣判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孫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新冠肺炎疫情突發,導致民眾對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孫某利用疫情導致防控用品供應緊張、購買困難的情勢及被害人急於購買心理,在微信群、朋友圈編造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騙取他人錢財,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嵐山區法院在立案後啟動快審快判機制,從立案到宣判僅用時2天,體現了疫情期間從嚴從快懲治涉疫情犯罪的導向。疫情期間,廣大群眾在做好自身保護的同時,應保持理性,不輕信網絡或微信上來源不明信息,儘量選擇正規購物渠道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


四、被告人趙某、於某等兩起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6日至4月6日期間,被告人趙某先後10餘次於夜間到莒縣龍山鎮盧峪河村、馬山村、寨裡河鎮薛家車溝村周邊山嶺地,採用強光進行照射,同時使用細狗以及手抄網等工具進行非法捕獵,共獵捕野兔、野雞等野生動物41只。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於某在莒縣劉官莊鎮黃家宅村懷河灣小區東南角空地處,通過在鳥籠投放誘餌的方式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紅隼一隻,並將其圈養在家中的籠子裡。2019年11月28日,辦案民警在被告人於某家中將其抓獲歸案,扣押並放生紅隼一隻。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2020年3月25日上午,莒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莒縣法院)對兩起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莒縣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於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當庭宣判被告人趙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被告人於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案件審理期間,正處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莒縣法院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有力震懾了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犯罪,對促進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生態環境的改善起到積極作用。


五、日照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中國某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原告日照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簽訂《物資採購合同》,由被告購買原告的混凝土用於某鋼鐵基地項目建設。合同簽訂後,原告向被告履行供貨義務,被告公司拖欠貨款。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於2020年1月15日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嵐山區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餘貨款2184271.80元及利息,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2020年4月10日,嵐山區法院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開庭審理,並組織雙方在線調解,最終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欠原告混凝土貨款共計2184271.80元,分四次付清。

【典型意義】被告住所地位於湖北省武漢市,系疫情重災區。鑑於被告公司不便到庭的實際情況,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嵐山區法院決定採用“雲開庭”模式,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開庭審理,承辦法官積極協調、耐心釋法,最終促成當事人在線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充分理解疫情下被告企業經營不易,主動要求解除對被告財產的保全措施。本案是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藉助信息化手段化解糾紛的典型案例,辦案法官通過多次在線調解,既有效地避免了人員流動聚集可能引發的疫情擴散風險,減輕了涉案企業訴訟負擔,同時又有效維護了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為疫情期間在線化解矛盾糾紛、助力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提供了司法樣本。


六、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30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港區法院)裁定受理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這是該院受理的首起“執轉破”案件。為做到財產處置價值最大化,加速盤活破產企業生產要素,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東港區法院依法對涉案企業房產進行評估、拍賣。因突發疫情,讓很多潛在競買人無法實地查看競拍的標的物。為確保拍賣活動按期進行,東港區法院主動拓展工作思路,積極借力信息化技術,將阿里拍賣網絡平臺以評估價為拍賣底價整體處置破產財產,並與破產管理人商議,由管理人錄製破產財產全景視頻,通過微信向潛在的競買人推介,不因疫情耽誤競買人瞭解情況,不因疫情延遲破產財產處置。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由於前期準備工作充分,多渠道宣傳到位,2020年2月11日上午,網絡競拍準時進行。破產財產以2101萬元底價開拍,參與競買者競爭火爆,經過47輪角逐,最終以2621萬元的最高價成交,溢價率超過20%。成交後,買受人及時全額付清競買款。2月19日上午,破產管理人與買受人在法官的“線上”監督和指導下,按照交接計劃,清點競買物後進行了交接,涉案破產財產從成交到交付僅用時8天。

【典型意義】網絡司法拍賣長期以來在促進財產變現、提高拍賣溢價率、保障當事人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法院拓展工作思路,利用阿里拍賣網絡平臺等新技術、新形式靈活運用到審判工作中,創新網上“非接觸式”審判方式,有效減少疫情期間人員集聚的同時,又加快了破產財產處置,避免了資源閒置荒廢,為競買企業盤活生產要素、重新規劃生產經營提供了最及時、最急需的司法服務,做到了疫情防控與保障經濟發展兩不誤。


七、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莒縣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莒縣某公司簽訂《房產、土地轉讓協議書》,雙方約定莒縣某公司改制後將所有的建築面積約9500平方米左右的營業樓1—4層及該營業樓北面的鋼結構臨時大棚轉讓給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後,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了轉讓費2000萬元,莒縣某公司未將上述房產土地轉讓給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協商未果,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莒縣某公司起訴至莒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莒縣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照雙方轉讓協議約定,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及佔用的土地過戶給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後原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請求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產、土地轉讓協議書》,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購房款2000萬元及利息並支付租賃費80萬元。2019年下半年,莒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當庭表示同意庭後調解。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 為儘快妥善化解糾紛,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被告意見分歧巨大,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2020年春節後正值疫情防控期間,承辦法官不等不靠、積極作為,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分成兩個調解小組分頭調解,電話聯繫原被告做開導說服工作,逐漸縮小了雙方當事人訴求差距,最終於2020年2月18日促使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解除簽訂的《房產、土地轉讓協議書》,莒縣某公司分期返還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轉讓費2000萬元,並約定了利息支付方式,及時有效地維護了涉案企業的穩定和職工、租賃戶的利益,避免了長期訴訟對企業經營造成的負面影響,促進了涉案企業及時復工復產。

【典型意義】 由於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間跨度大,涉案標的額高,而且還關係著眾多租賃商戶利益,社會影響較大,案情較為複雜。同時,該案還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吃勁的關鍵時期,既要毫不放鬆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還要統籌兼顧好復工復產工作,保障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為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莒縣法院打破傳統的辦案方式,充分利用電話、微信、互聯網開庭、遠程提訊系統等“線上”方式立案、送達、調解、開庭和執行,建立起了多元化的網上辦案系統,持續維護市場主體和群眾的合法權利,減少了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促進了企業的復工復產,以實際行動助力經濟社會穩定發展。


八、蘭某某等訴廣東臺山某公司勞務合同群體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9日,蘭某某等5名原告到五蓮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廣東臺山某公司償還勞務費。涉案5名原告均為外地(四川籍、湖北籍)來蓮務工人員,該筆工資款已經拖欠多年,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是一起典型的群體性民工討薪案件。案件受理後,法院通過網絡查控凍結了被告公司的銀行賬戶,但在郵寄傳票時,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地址無法送達。針對這種情況,案件承辦人員經多方查詢、聯絡,聯繫到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將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等郵寄到被告公司,在春節假期後即可開庭審理。但突如其來的疫情導致該批案件在節後無法按期開庭,原告中有兩人因密切接觸被隔離,被告遠在廣東,無法到庭。特殊時期,為確保安全和民工們能順利拿回工資,法庭通過電話、微信視頻等方式聯繫原、被告,對案件進行辦理。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案件承辦人員經過幾十次的電話溝通、視頻連線,積極推進原被告雙方賬目核對、分歧化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同時,為消除雙方顧慮,法官合理確定款項支付方式,3月30日,5名民工終於拿到了拖欠多年的20餘萬元工資款,案件順利辦結。隨著全國疫情形勢的逐漸好轉,5人也從家鄉返蓮上班,並於4月7日上午自發為辦案法官送去錦旗,向辦案人員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疫情防控期間,五蓮縣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創新辦案方式,通過網絡查控、電話、微信視頻等方式,為民工討回欠薪。此舉既支持了疫情防控政策落實,又及時維護了農民工權益,有效解決了糾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九、劉某某等訴尹某某等追索勞動報酬群體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8年,劉某等十餘人跟隨陳某到尹某發包的工程處從事鋼筋工工作,陳某僅支付了部分勞動報酬,剩餘勞動報酬經劉某等十餘人多次索要無果。後經黨委協調,由尹某公司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並出具書面承諾,但承諾未能如期履行。2020年2月,經檢察院支持起訴,劉某等十人通過法律援助訴至五蓮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五蓮縣法院)。該院速裁團隊於2月13日受理該十起案件後,積極聯繫協調被告陳某、尹某,最終達成付款意向。因被告陳某在外地,正值疫情特殊時期,在徵得所有當事人及支持起訴方檢察院的同意後,該十起農民工討薪案件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進行開庭審理。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2月19日,經五蓮縣法院審理,原告、被告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於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勞動報酬。該十起案件從立案到審結,五蓮縣法院速裁團隊僅用6天時間就化解了歷時兩年多的討薪糾紛。

【典型意義】疫情防控期間,為確保審判、防疫工作兩手抓、兩不誤,五蓮縣法院積極轉變辦案思路,“互聯網+庭審”的開庭方式,不僅避免了當事人的奔波之苦,降低了出行風險,而且公開透明、便捷高效,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滿足了當事人對防疫期間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十、某銀行與日照某貿易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某銀行訴日照某貿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兩案,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發區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日照某貿易公司不服上訴,案經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確定日照某貿易公司償還某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400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日照某貿易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某銀行遂向開發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日照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處理結果】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開發區法院將兩案轉至執行和解中心立“執前調”案件處理。經執行和解團隊法官與和解中心和解員多次溝通協調,各方達成初步意向。在執行和解中心和解員的主持下,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願達成執前和解協議。和解中心當即為雙方出具執前和解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按流程將案件移送法院立案庭登記立案,轉入執行程序,按終結執行結案。

【典型意義】3月13日,開發區法院率先在全省法院成立執行和解中心,推進民事執行案件登記立案前和解,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民事執行案件執前和解工作是打造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創新舉措,對實現由“基本解決執行難”向“切實解決執行難”邁進,由嚴格依法執行向嚴格依法執行與善意文明執行相結合邁進,具有重要意義。兩起案件的和解,既保障了金融機構的合法債權,又避免了企業因強制執行造成停工風險,為企業在疫情期間復工復產提供了司法保障。

來源:日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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