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達:關於《本公司訴刁建敏等業績補償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信雅達(600571)(600571)4月22日發佈公告,關於《本公司訴刁建敏等業績補償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信雅達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刁建敏,王靖,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雅達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本公司2015年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根據重組時與包括業績承諾方在內的交易對方(下稱“交易對方”)簽訂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本公司以向交易對方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對價的方式收購交易對方持有的標的公司科匠信息75%的股份(下稱“標的股權”),業績補償方承諾科匠信息2015、2016、2017年度實現的淨利潤分別不低於3200萬元、4200萬元、5000萬元,否則其應向本公司進行補償。交易對方認可並確認,業績補償方按該協議約定的價格受讓標的股權系基於上述業績承諾。同時,公司與業績補償方簽訂《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及《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就補償方式與補償股份與現金的計算方式作了具體約定;同時約定若公司在利潤補償期間實施分紅的,現金分紅部分業績補償方應作相應返還;並約定業績補償方之間互相承擔連帶責任。上述協議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於2015年7月2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信雅達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刁建敏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5】1720號)。2015年9月,公司按協議約定向交易對方發行了股份並支付現金對價,合計股權轉讓款總額32,250.00元。其中,向刁建敏發行股份5,283,353股並支付現金對價30,914,890元,向王靖發行股份1,604,705股並支付現金對價9,926,874元,向科漾信息發行股份1,346,988股並支付現金對價4,620,644元。2016年7月、2017年6月,公司分別實施2015年度利潤分配與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業績補償方均獲得現金分紅。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科匠信息2017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為-52,810,975.19元,未實現業績承諾。業績補償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其股份補償及現金補償義務、返還現金分紅,並互相承擔連帶責任。經公司催告,業績補償方仍未履行其補償義務。1)、請求判令刁建敏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8,036,706股,公司以1元回購並註銷;王靖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2,098,606股,公司以1元回購並註銷;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1,762,676股,公司以1元回購並註銷。2)、請求判令刁建敏向公司支付現金補償91,254,392.67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王靖向公司支付現金補償31,743,822.11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現金補償21,959,341.94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3)、請求判令刁建敏向公司返還分紅1,873,472.97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王靖向公司返還分紅576,453.22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返還分紅432,339.92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4)、如業績補償方不能按時足額向公司交付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應當由公司回購的股份數,則應將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數折算為現金補償另行支付給公司(現金補償=不能交付的股份數量*9.795元/股),並支付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5)、請求判令業績補償方對第1-4項訴訟請求互相承擔連帶責任。6)、本案訴訟等費用由業績補償方承擔。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因上述訴訟案件尚未執行完畢,目前無法就此案件給公司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公司將根據執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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